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小餐饮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决定内容进行了解读。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决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决定第十一条明确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和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餐饮经营者要经营以上三类食品,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决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持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标注网络经营的小餐饮,可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遵守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
决定第六条明确小餐饮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第十三条进一步完善小餐饮自查制度,并规定倡导小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据悉,该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