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店内摔倒后,上海两家店做了不同选择!法院判一家无责,另一家却…
老人在店内摔倒
店家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案例,面对同样的情况,店家做出了不同的选择。结果,法院判决:
一家店
被判赔偿10万元
另一家
虽然老人之后不幸去世,却无需担责
这是什么原因?
老人雨天就餐滑倒 店员无人上前搀扶,店家被判赔10万
2019年2月某日,65岁的张女士到某快餐店就餐,刚走到柜台前就滑摔在地,疼痛难忍,无法站起。据张女士述称,在其摔倒后,店内服务人员无一人上前搀扶,几分钟后,在餐厅其他就餐客人的谴责和要求下,店内服务人员才将其拉起并称等经理到来后处理。 由于店内生意正忙,事发约30分钟,在张女士女儿得知此事后的强烈要求下,该快餐店服务人员才将张女士送至医院。
张女士认为,事发当时正在下雨,餐厅瓷砖地面湿滑,未铺任何防滑垫,未及时清理餐厅内地面积水,亦未给来店客人做任何防滑和安全提示,导致自己滑倒摔伤。张女士就医后,发生医疗费4.8万余元。且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与快餐店就赔偿事宜沟通无果,故张女士于2020年2月将该快餐店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快餐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5.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快餐店辩称,原告张女士在店内摔倒属实,但原告摔倒与被告无关联,是原告自己摔倒的,被告没有过错,且对张女士诉请的各项费用不予认可。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综合考量事情的经过,事发当天下雨,地面易潮易湿,且为消费者就餐场所,地面易滑,被告快餐店应对经营场所尽相应的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而原告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在被告店内行走时,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原告张女士对摔倒受伤也存在过错,故酌情确定由被告快餐店对原告张女士受伤之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综上,经法院认定各项费用标准,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快餐店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和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0.5万余元。
老人购物摔倒,次日不幸去世
超市处理符合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老人在店内摔倒,店家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吗?对此,法院表示,如果场所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便无需担责。
2019年10月某日,时年80周岁的曾女士至某超市购买物品,后在蔬果区摔倒。超市工作人员见其倒地,立即通知蔬果区的负责人以及超市客服人员。事发后,曾女士意识清楚,超市工作人员将其扶至他处休息并询问是否需要送去就医,曾女士表示不需要,但超市工作人员觉得对方年纪较大,还是慎重处理较好,便报了警,后又拨打了120,由超市工作人员陪同曾女士就医。 经诊断,曾女士为脑挫裂伤,告病危。次日下午,曾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曾女士的子女认为,超市未第一时间及时将曾女士送医治疗,延误了救治时间 ,且曾女士是因地面湿滑导致摔伤,超市应当负相应赔偿责任,故于2020年1月将超市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8万余元。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曾女士摔倒后并未发生昏迷等明显症状,被告超市并非专业医疗救治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未首先选择送医,而是将老人送至他处休息并报警等行为,并不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此后也陪同救护人员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已经尽到救治义务。 且其他证据均未反映出曾女士系因地面湿滑等原因而摔倒,事发后被告超市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予采纳原告对曾女士受伤原因的主张,判决超市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