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王琪、刘某、张某3人合伙开火锅店产生矛盾,在协商火锅店转让事宜时,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王某将刘某和张某残忍杀害。
8月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王琪依法执行死刑。
这件发生于2017年、在当地反响剧烈的“火锅店股东杀人案”历时三年尘埃落定。
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罪犯王琪,男,现年36岁,甘肃省徽县人,宝鸡正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队长主题火锅店股东。
2014年12月,罪犯王琪开始与被害人刘某(殁年44岁)、张某(殁年42岁)合伙经营宝鸡正天餐饮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队长主题火锅店。其间,三人因合伙事宜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执。
2017年3月16日19时许,王琪与刘某、张某在宝鸡市高新区高新三路田丰国际小区王琪家中吃饭饮酒,并协商火锅店转让事宜。
19时30分许,张某有事暂时离开。王琪与刘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王琪遂先后使用家中的电警棍、折叠刀、菜刀等工具击打、砍刺刘某,又用手铐锁拷刘某双手,将袜子塞入刘某口中,用透明胶带缠绕刘某口鼻,致刘某左颈部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大失血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王琪用窗帘布包裹刘某尸体,清理现场血迹。
20时50分许,张某返回王琪家中欲驾车送刘某回家,王琪又用折叠刀、菜刀连续砍刺张某,致张某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并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21时55分许,王琪在家中打电话报警,并等待公安人员到达。
2018年11月15日,宝鸡市中级人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王琪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琪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王琪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认为,被告人王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琪因经济纠纷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核准了对王琪的死刑裁定。
据了解,在对王琪执行死刑前,宝鸡中院依法安排其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执行现场,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