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因酒后无事生非打骂饭店服务员,被告人邹某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另一被告人邹某此前已被大通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邹某武与邹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的一家饭店吃饭,邹某酒后无事生非,将桌子上的盘子摔向大厅,服务员曹某上前打扫,邹某又将桌子上的火锅掀翻,热汤洒到了曹某、邹某武的身上。
曹某与邹某理论,邹某就站起来想要打曹某,但被一旁人拉到一旁,后拿起一个啤酒瓶砸向曹某,被曹某躲开。接着,邹某左手拖曹某的头发,欲用啤酒瓶殴打,但被人拉住,后邹某武上前又用拳头猛砸曹某头部。被拉开后,邹某武在饭店门口停留不走,辱骂曹某。经鉴定,曹某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害人曹某收到邹某武、邹某给予的10400元赔偿,被害人曹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武伙同邹某酒后滋事,先故意毁坏财物挑起事端,又持啤酒瓶、用拳头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