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堂食遭遇了冷落。一些餐厅为了保证营业额,在外卖端加大力度。
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堂食服务员没工作,外卖线上的人员不够用。一些企业会采用调岗的方式,但员工拒绝怎么办呢?
近期,佛山市顺德区一起因调整员工岗位引发的诉讼宣判,企业胜诉。尽管该企业调整员工岗位不是因为疫情,我们依然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不满调岗拒上班,员工被辞
小梁是佛山顺德某餐饮公司的一名员工,从事酒吧员工作,负责切水果、拿酒水等。
2019年5月6日,公司大厅开始装修升级,小梁工作的吧台被拆除,其工作地点转移至厨房处。
2019年5月13日,餐饮公司向小梁出具《调任岗位通知书》,称公司决定装修后将小梁从酒吧员调整到楼面服务员,工作内容为倒茶水、收碗碟、上菜等服务性工作,且原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一律不变。
当天,小梁签收了通知书,并注明绝对不同意调岗,且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2019年5月17日,餐饮公司解除了与小梁的劳动关系。
小梁感到十分气愤,认为该餐饮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二审判定,企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该餐饮公司因装修调整小梁的工作岗位,且新旧岗位均是服务员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均无改变,餐饮公司的调岗并不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属于该公司用工自主权范畴,小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被告工作调动,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小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后,小梁认为其原工作岗位具有技术性和特殊性,该餐饮公司调岗决定不当,于是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两个工作岗位同属服务行业,同系酒店餐厅招待客人的服务人员,工作性质上并不存在本质差异。
且该餐饮公司在调整岗位时已明确不会变更小梁的工资待遇以及工作、休息时间 。因此小梁认为该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当的主张不予采纳。
调整员工岗位,不可任意而为
本案中,尽管小梁的岗位调整并非因疫情导致,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相异,现实中可能存在占据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随意调岗调薪,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也可能存在部分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的合理安排,随意向用人单位提出没理据的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规定,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有类似规定。
在疫情期间,餐厅经营的客观条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此时企业在保证员工收入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岗位调整,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属于自主权的范围内。
但即使如此,企业首先也应该与员工进行友好沟通,切不可任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