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4月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2019年受理的2529件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涉及著作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专利及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等,通过法官说法的方式引导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提示隐藏在我们身边的知识产权风险,而其中一个案例则跟我们的餐饮息息相关。
原告某餐饮公司的招牌。新华网发
被告江北区某餐馆使用的招牌。新华网发
基本案情:
重庆某餐饮公司专门设计了“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用于其经营的餐馆。该招牌的文字字体、排列、布局、颜色等都有别于一般的招牌设计,其文字部分包括店名及电话号码,还包括“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的广告语。江北区某餐馆使用了“李记串串香”的招牌,与重庆某餐饮公司的“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相比,该招牌仅删除了左侧“土炮”的文字及拼音,将店名及电话号码进行了替换,将“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中的“逗”改为“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的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和艺术性,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江北区某餐馆使用的招牌与“土炮李记串串香”招牌在整体布局、字体选择、颜色搭配、文字排列上基本一致,侵犯了重庆某餐饮公司的著作权。故判决江北区某餐馆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江北区某餐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重庆一中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江北区某餐馆不再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重庆某餐饮公司1.5万元。
裁判要旨:
具有独创性的餐馆招牌设计构成美术作品,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点评:
招牌可以起装饰作用,但主要用于区别服务的来源。招牌设计是一种智力劳动,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因而受著作权法保护。餐馆经营者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招牌设计构成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