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幂吻茶饮品店(简称幂吻茶饮店)与河北省秦皇岛市速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速腾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加盟了该公司的“幂吻茶”饮品项目,在该公司的授意下,幂吻茶饮店使用了知名演员杨幂的肖像、姓名的图片、照片等作为广告,为其自身及其“幂吻茶”品牌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杨幂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杨幂认为,作为公众人物,个人肖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幂吻茶饮店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幂吻茶饮店:立即停止所有侵害杨幂肖像权的行为;向杨幂道歉声明;支付侵权物质损害赔偿金50万元、精神损害抚恤金5万元;公证费3020元。幂吻茶饮店辩称,其使用杨幂的肖像来自速腾公司,该公司表示邀请杨幂为代言人;收到传票当日把店里的图片已撤,并向杨幂书面道歉,希望协商解决。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幂吻茶饮店在其店内使用杨幂肖像,构成侵权。因幂吻茶饮店已停止侵权,且向原告书面道歉,原告的部分诉请已实现;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幂吻茶饮店使用原告肖像数量、用途、时间等情节,酌定损失额1万元。
鉴于幂吻茶饮店使用肖像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行为,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公证费3020元应由侵权人负担。遂于2019年9月24日判决,幂吻茶饮店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及公证费3020元,共计1302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