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开启大调查,不少商家被责令停业整改!轻则限令停改,重则罚款上万!
在广西最近的报道中,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对当地6154家违法违规入网经营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下线处理,责令整改2862家,立案查处案件60起,案值14.157万元,罚没金额高13.16万元。
寒冬将至,外卖市场势必又将迎来引起网络经营监管的严格规范。
继《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外卖餐饮市场就开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那么《电子商务法》,还有哪些常见问题亟待注意?
外卖君结合近来外卖圈发生的事件,对此进行了一次解读:
1 经营主体亮照、亮证经营
10月底,厦门各区市场监管总局接到网友举报,对当地7家轻食店展开调查。其中一家门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且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项目、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等问题,厦门执法人员责令商家停业整顿!同时暂停外卖平台的接单!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经营者公示其经营主体身份和资质、资格有关的信息,简称为“亮照、亮证经营”,线下线上经营者均应承担此项义务。
其中公示要求,一是在其网页的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即用户浏览其主页时无须专门查找,通常能够看到即可。二是持续公示,只要经营活动存续,应当始终保持。三是既可以直接公示具体信息或文件,也可以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文件、信息的链接标识,用链接标识方式公示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点击链接打开时清晰展现公示的具体内容。
处罚: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 恶意反向刷单
在西安开披萨店的王女士表示,自己新店开业第二天就遇到了同行恶意差评,跟对方理论,对方表示,大不了都不干了。
在顾客评价里,说外卖有一股特别臭的味道,怀疑卫生情况。并且在后面追加了一条“吃了一小块下午就拉肚子了”的差评。为了降低对新店的影响,王女士选择把钱退给顾客,把披萨取回来。
取回餐后,王女士发现餐并没有问题,因此存有疑惑的用外卖软件对同行号码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一家店与顾客号码一致,于是,王女士将证据反映给了平台,平台也判定是同行恶意竞争,将差评删除了。
再后来,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将该店举报,相关部门上门后查出该店一系列问题,并限令1天时间整改完毕,否则停业整顿。
据当地商家表示,那个恶意差评的店目前已经被取消加盟。
实践中,产生这种恶意反向刷单,即竞争对手故意给经营者虚构交易或编造评价,导致经营者被平台采取制裁措施。恶意反向刷单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
在刑事责任方面,刷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②刷单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即禁止刷单。广义而言,刷单也是一种虚假宣传,但应当区分商品、服务信息的虚假宣传与刷单行为法律责任适用方面的异同。
本条规定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商品、服务信息中的义务。但对此条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确定。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商品、服务信息披露时作虚假陈述,通常属于一般的虚假宣传;如果是对商品、服务信息进行引导、推广、宣传而不仅仅是披露法定要求披露的内容时作虚假表示,则为虚假广告。
在行政责任方面,对一般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处罚,对虚假广告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二者存在差别。
民事和刑事责任中,对虚假广告都做出相应的处罚罪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新《广告法》的处罚规范。构成虚假广告,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 搭售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与上海、北京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一样,对于搭售行为,《电子商务法》并不禁止搭售,只对搭售的方式予以规制。
处罚: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从事搭售行为,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接受“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至于搭售行为的民事责任,《电子商务法》没有具体规定。
4 定向提供搜索结果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回应,《电子商务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个性化搜索结果的同时提供非个性化选项。
同时,在消费者进行搜索时,经营者除了提供自然排名的商品或服务搜索结果外,还另外推送广告或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
处罚: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规定违反本条的民事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语:
“既然改变不了环境,那就改变自己。”诚如一位商家表示,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已然实行,抱怨解决不了问题,改变才能创新。另一方面,经过11个月的洗礼,不少人开始重视电商运营法律,对整个行业来说,迎来了一次意义上的重构。
对于实行11个月的《电子商务法》,你最深的感受是什么?欢迎下方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