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朋友在某饭店就餐,洗完手下洗手间外的台阶时,踩在了饭店铺设的硬塑料地垫上,因地面湿滑导致高某摔伤。随即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高某找到饭店要求赔偿,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故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饭店及其经营者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45 000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饭店的经营者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16 000元。
被告饭店及经营者认为是原告高某从厕所出来没有注意台阶把脚扭伤的,饭店服务员第一时间将原告高某送到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饭店的经营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16 000元。
该案中,被告饭店作为提供餐饮的公共场所,负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饭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顾客就餐时,应充分保障顾客的就餐的安全。在洗手间这样的易湿滑的场所,其没有明显的标识提示顾客注意安全,亦没有及时的清理湿滑地面的水,导致原告高某摔倒受伤,饭店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高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饭店的实际经营者,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综合原告高某的实际损失,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促成了本案的顺利解决。
法官提示:年关将至,大家将面临众多的工作或者家庭的聚会活动。在公共场所参加聚会时,建议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在可能湿滑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立明显的标识,最好有专人负责提示提醒,减少意外的发生;其次,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应尽量完善监控等硬件设施,一旦发生意外,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安保义务人的举证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再次,作为顾客,应提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应尽可能的保存和固定证据,切实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