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怎么也没想到,凌晨碰到了前老板赵某和他的朋友,就因此挨了顿打,并受到侮辱。
原来,赵某在三亚开了一家海鲜店,黄某曾是赵某店里的员工,后来跳槽去了其他饭店。2018年1月4日3时许,赵某与老乡姜某锋等人喝完酒后,开车回到自己开设的海鲜店门口。在门口,赵某看到了前员工黄某,心里很生气,打算教训黄某一顿。走到店内,赵某打了黄某一巴掌,拿椅子砸了黄某的头部,接着赵某等人将黄某拉到海鲜店外面拳打脚踢。随后,姜某锋等人又带着黄某到海鲜店对面海边进行殴打。
事后,赵某等人再次将黄某带到赵某的汽车后备厢处,让黄某跪在地上进行辱骂。这时,黄某的朋友柳某驾驶一辆蓝色别克商务车来到现场,柳某欲将黄某拉起来时与赵某等人发生纠纷,姜某锋等人对柳某实施殴打,还让柳某也跪在地上,姜某锋还用皮带抽打柳某。
公安干警到现场后,姜某锋等人离开现场。
2018年1月4日,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赵某、姜某锋到案后,共同向黄某、柳某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赵某、姜某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共同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姜某锋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