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拟立法禁止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不得存放、使用亚硝酸盐。违反规定可处以最高1万元罚款。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对已更名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法规进行第三次审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均纳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
此次管理规定三审稿中,再次补充了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范要求。考虑到食品添加剂的不当使用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特别是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用盐一样,极易误食误用;同时亚硝酸盐极易致人死亡,应当重点加强管控。
据此,三审稿中法增加了对易滥用添加剂的禁用规定。明确提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同时,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同时,三审稿中还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对于违反第二款规定,购进、存放、使用禁用添加剂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此外,三审稿中还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职责。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同时,提出鼓励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组建或者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评定、维权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