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隆重召开,今年是代表和委员新的换届大会,餐饮行业产生了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和3位全国政协委员,他们将在本次“两会”期间代表近2000万餐饮从业者发出建议,围绕七个行业关注的话题积极建言献策。可喜的是,这几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都是中国烹饪协会的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也都是多年奋战在餐饮业一线的企业家,他们见证了党和国家的好政策对餐饮业发展的深刻影响,也亲身体会到餐饮人面临的发展中的问题和瓶颈。
中国烹饪协会了解到,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兰州金鼎牛肉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利民,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严琦,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千喜鹤集团董事长刘延云与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所提交的提案和议案内容涉及减轻餐饮企业负担的餐饮行业增值税汇总纳税和餐饮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的建议;调整劳动密集型低收入餐饮行业社保基数、调整餐饮业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关于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报酬所得税缴纳的建议;关于中国美食的申遗和发挥中国饮食文化优势,服务“一带一路”的建议。
详细内容如下:
一、关于餐饮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问题的建议
案由:
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为整个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减负利好,对引导餐饮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餐饮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困难重重。
北京的餐饮企业可自行选择农产品进项抵扣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餐饮行业参照原生产销售企业办法执行,试用成本法,企业需申请核定农产品耗用率,餐饮业扣除率适用税率为6%。其他部分地区允许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餐饮企业继续按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内蒙古、福建、重庆等地直接沿用此前财税〔2012〕38号文件中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核定方法,即强行要求餐饮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方法,即使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也必须适用进项核定扣除方法,由于核定抵扣率为6%,而非农产品正常采购11%的税率,核定扣除方法大大增加了企业农产品采购成本。包头地区更是严重,深加工的鱼也被要求按照农产品核定扣除。
建议:
1、修订核定抵扣率。核定抵扣扣除率应采用农产品11%的抵扣率,以确保核定抵扣和凭专用发票抵扣两种方法公平一致。
2、建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按照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农产品采购取得的收货凭证按照核定扣除。
或者,餐饮企业可自主选择凭专用发票正常抵扣办法还是统一按照进项核定抵扣的办法,给予餐饮企业自主选择权。
二、关于餐饮行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建议
案由:
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为整个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减负利好,对引导餐饮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餐饮企业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连锁餐饮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具体如下:
连锁餐饮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进程受阻。《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在政策解读和流程操作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导致餐饮行业增值税汇总纳税困难重重。
根据中国烹饪协会会员企业调查,如贵州、青海、甘肃、海南、新疆等很多地方,由于从主管税务机关、市级税务局直至省级税务局对政策理解不同,餐饮企业虽然积极与各级税务机关沟通,但相关税务机关以申请餐饮企业的规模不够或当地尚无相应汇总指导性法规等理由,导致餐饮企业无法取得同意汇总纳税的批复。无法及时获得汇总计算的批复,不仅造成了不同地区间税负不平衡,也干扰了企业正常运营秩序,更是无法真实反映“营改增”政策的减税效果。在连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趋势下,随着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门店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企业在税务守法合规方面所投入的成本却不断上升,各地申报实践各异从而造成纳税申报工作量巨大。
建议:
1、明确汇总计算方法的审批时间。督促指导各省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在下放审批权限到各省的同时,应敦促各省税务机关尽快完成审批。
2、减少或者取消审批。响应国务院取消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文,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适用相关增值税省内汇总计算方法,避免部分地区由于行政审批的拖延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三、关于将中餐申遗提上国家战略日程的建议
案由:
2017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中华美食历史悠久,是中华文明的标志之一,与法国美食、土耳其美食并称为世界烹饪的三大风味体系,也是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的一份珍贵、丰厚的文化遗产。当前,法国大餐、墨西哥传统饮食、土耳其小麦粥、地中海饮食、韩国越冬泡菜、日本和食、朝鲜传统泡菜、意大利披萨相继世界申遗成功,这些都在国内餐饮界引起强烈反响,使得中华美食申请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中餐申遗”)工作成为国人更加迫切的心愿。2017年,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与凯度华通明略(Kantar Millward Brown)、Lightspeed合作开展的第5次中国国家形象全球调查(2016-2017)显示,中餐已成为海外受访者眼中最能代表中国文化的元素。中餐申遗是弘扬中国饮食文化的需要,是增强国家软实力建设的需要,是加强餐饮业非遗保护的需要,是加快中餐“走出去”的需要。
2006年文化部明确中国烹饪协会为中餐申遗的申请单位,经过十年的努力,在中国烹饪协会主导下,中餐申遗工作已满足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原则性要求,已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负责人赞许与支持,同时也已进入申报准备阶段。2011年中国烹饪协会正式向文化部提交了申请报告。但是目前何时能通过文化部审批没有时间表,即使文化部通过后报送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按照目前该组织每两年批准中国一项非遗的进度,至少要等24年后中餐世界申遗才能有结果。
建议:
1、中餐申遗应尽早提上国家战略日程,列入政府有关部门优先考虑的重点项目,成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文化名片”,请有关部门给予支持,优先安排将中餐列入国家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计划。
2、借鉴法国、日本、韩国等国美食申遗成功经验,建议由商务部会同文化部、外交部、侨办等相关部委,组成中餐申遗国家推广工作委员会,发挥政府主导力量,加大推进中餐申遗的工作力度。
3、由中国烹饪协会牵头,设立中餐申遗专业机构,制定申遗工作规划,负责申遗日常工作。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关申遗标准和程序,立即开展工作。
4、设立中餐申遗专项基金,同时支持国家推广工作委员会中餐申遗专业机构,通过众筹、募捐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筹集有关申报工作资金,扩大相关行业和社会关注与参与度。
5、推动中餐申遗国际公关工作,以中餐世界申遗为中心,启动中餐文化国际化发展战略。例如,组织国内外大型非遗美食文化推广活动、举办非遗论坛、推选中国非遗推广大使、开展非遗培育和经验交流等。
四、关于发挥中国饮食文化优势服务一带一路的建议
案由:
2017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对外投资方式,以投资带动贸易发展、产业发展。餐饮业要发挥中国饮食文化优势,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规划推动下与沿线多国开展跨国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活动和海外投资合作。
近年来,由中国烹饪协会组织的“中餐走进联合国”“中餐走进教科文组织”“中国美食国际文化节”等高层次餐饮国际交流活动开启了以中餐文化为载体的民间人文交流先河,“中国美食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在抓紧进行中。目前,“中餐走出去”战略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眉州东坡、花家怡园、黄记煌、小南国等领军餐饮企业和山西省政府推动下的山西餐投集团都进行了多样化的海外发展,不仅有实体海外门店连锁开张,也有通过股权收购、置换等形式实现中餐海外市场深度合作;不仅有政府搭台推动中餐企业报团发展,也有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规划推动下进行的与沿线多国开展的跨国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活动和海外投资合作。
当前,中国餐饮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和形象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以中国饮食文化为载体的民间外交功能也有较大的展现空间。有必要在政府扶持下培育一批在海外具有影响力的规模型品牌餐饮企业,借力“一带一路”等国策战略推动中餐走向世界。
建议:
1、“一带一路”不仅为丝绸之路美食搭建了文化交流桥梁,也为中华美食开启了通往世界的大门。商务部牵头实施“一带一路”国际美食长廊建设、举办国际美食节等一系列活动,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区域间餐饮服务贸易,还将带动餐饮业上中下游产业链商品贸易的发展。
2、设立“中国美食世界申遗”和“中餐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在条件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支持成立“海外中餐服务中心”,或者通过驻外商务机构创建海外发展支持平台,帮助国内企业在海外寻找商机,更好地开展投资业务,少走弯路,同时维护正当权益,继续培育一批把开辟海外中餐市场作为战略发展目标、以海外市场为主体业务、能够代表中餐国际形象的规模型外向型品牌餐饮企业。
3、加强政府部门间协调合作,将中国美食纳入国家人文、外交等交流平台,也纳入到中外旅游年、文化交流中心、人文交流计划等国家战略发展计划,支持海外商务考察、中餐烹饪技艺国际展示、参加国际烹饪技艺赛事等活动,通过美食文化的不断推广带动中餐走出去。
五、关于调低劳动密集型低收入餐饮行业社保缴费基数的建议
案由:
当前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了大批基层劳动者生存问题,为安置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企业人工成本负担却越来越重,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从业人员拿到手的收入也不多。以餐饮业为例说明,近年来餐饮企业“高房租”“高能源”“高人工”“高物料”“低利润”的“四高一低”,让餐饮企业举步维艰,尤其是人工成本压力逐年上升却没有缓解的趋势。根据中国烹饪协会会员调查,餐饮业从业人员绝大多数为外地农民工,普遍工资水平不高。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公布2016年度北京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1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然而,北京市餐饮服务员、普通厨师的工资大部分在2000-4500元之间,低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对于工资还不到本地平均工资60%的餐饮业从业人员,却要按照高于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导致从业人员实际到手工资更少。面临“四高一低”困境,餐饮业“用工荒”问题愈加严峻。以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的北京市餐饮业基层员工为例,算上加班费和奖金(一般餐厅节假日需要正常营业,员工无法休假),每月应得工资为4127.59元,五险一金合计694.04元,扣除本部分费用,员工拿到手的工资是3433.55元。企业为其实际支付的人工成本是6667.08元,而员工最终拿到手里的,仅有3433.55元,还不到52%。在消费水平如此高的北京市,餐饮业基层员工要满足眼前生活刚需都有些捉襟见肘。
建议:
1、对高、中、低不同收入行业区别对待,降低劳动密集型低收入行业的社保缴费费率和基数。
2、出台针对劳动密集型低收入行业的社保比例,并且,对安置就业人数较多的餐饮企业,给予一定的就业安置补贴,让越来越多的企业,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不会因为人力负担而影响企业发展。
3、针对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允许行业在试用期间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比如,餐饮业人员流动率平均在60%以上,在如此高的人员流动率的情况下,仍然要为企业员工当月入职、当月缴纳社保,很多时候都造成了无用支出。建议在企业员工试用期内、或者固定一个时间段内,按照一个最基本标准缴纳社保,试用期、或者固定时段过后,再按照正常基数缴纳社保。
六、关于调整餐饮业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建议
案由:
2011年以前,餐饮企业为企业员工提供的社会福利保障以缴纳“两险”为主。 2011年《社保法》实施之后,国家社保缴纳实行强制“五险”,非城镇户口人员由原来的“两险”变成“五险”。对于劳动密集型的餐饮企业,由于安排了大批的农民工就业,强制“五险”造成了人工成本急剧上涨,这意味着越规范经营的餐饮企业经营压力越大。
与此同时,强制“五险”也给餐饮企业员工的现实利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据中国烹饪协会会员调查,餐饮业从业人员绝大多数为外地农民工,知识水平不高,劳动技能比较弱,普遍工资水平不高,目前缴纳的“五险一金”占其工资的10%以上。90%的员工年龄均在18-28岁之间,十五年后为33-43岁,正值青壮年,离退休年龄还有近20年。绝大多数员工需要现钱娶妻生子、养家糊口,不愿缴纳“五险”费用,而是更愿意企业为其提供由企业全额负担的农民工保险,保障其基本医疗、工伤权益即可。此外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只有在其十五年中所工作的企业都是在同一省内的情况下,才能100%享受养老保险福利。
建议:
1、从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入手,分阶段逐步推进“五险”实施。餐饮企业员工自主选择参加“两险”或者“五险”,逐渐过渡。即:企业至少要给员工提供“两险”,对要求提供“五险”的员工,企业和个人可按比例承担“五险”费用。这样员工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自己所需的医疗及工伤保障。同时,要求所有餐饮企业至少要为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缴纳“两险”,使其获得医疗、工伤保障,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
2、希望给餐饮业与“家政服务业社保缴纳”同样的政策扶持。据了解,从2011年9月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市财政局已联合发布《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家政服务企业将享受合同期内不超过5年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50%。餐饮业与家政服务行业都关系着国计民生,更加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制定相关政策,给予餐饮业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或税收优惠,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七、关于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报酬所得税问题的建议
案由:
“十三五”以来,国家致力于建设法制化、国际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财政、财税制度。2018年1月3日,李克强总理组织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竞争力。随着2017年底美国最大规模税改法案的通过(美国企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进行了减免),国家税改举措的力度和深度又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美国的这一举动有可能引起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性税改,也有可能给中国带来更深层次的供给侧改革,释放制度红利,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中国投资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和刺激国内消费、发挥经济发展的真正动能。
在经济新常态下,服务业已经跃居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服务业能最大限度地吸纳就业人群,就业率的增加有助于改善民生,同时也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餐饮业作为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招募量大、门店分布广、用工时间灵活、入门相对容易等特性成为了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热门选择之一。而勤工俭学一直是国家、学校倡导的方向,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媒介,也是培养青年一代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对于家庭比较困难的学生更是如此。
然而,由于高校学生尚在全日制求学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无法与其签订正式的雇佣合同,仅能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45%的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对于个人从事相关劳务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扣除相应费用(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征税,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依据以上法规,对于与企业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的“勤工俭学”的高校学生来说,由于其并不是企业雇用的员工,所以收入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其适用税率接近20%乃至更高。对于很多“勤工俭学”的学生来说,如此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很难承受的。以一个月收入为1500元的兼职学生为例,按“劳务报酬”计税方式税后收入为1360元,税金140元;而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式税后收入为1500元,即无需纳税。
这种计税方式打击了学生的积极性,学生因此不愿意贡献多于“劳务报酬”起征点之外的工时,勤工俭学的热情大幅降低,接触社会的机会也大大减少;同时,餐饮业对于招募学生工也产生了迟疑,动力大幅下降,不得不转而招募全职员工,由此产生的人力成本的增加则加重了企业的运营负担。
建议:
1、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2011年9月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其目的就是尽量减轻低收入工薪人群的纳税负担,令其生活状态得以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这一减税的举措并未辐射到兼职人群,特别是勤工俭学的高校学生。而从社会公平角度看,高校“勤工俭学”这一群体却是更需要予以关注并减轻其纳税负担的。所以,从税收公平角度以及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的功能来看,我们建议提高勤工俭学兼职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至3500元(即免征额),以便进一步改善他们的生活现状。
2、尽快出台针对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收入计税的具体规定,允许这部分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这样的改变能更大力度地激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工作技能,更快地融入社会,为社会作贡献。同时,这样的举措也能够减轻餐饮业乃至整个服务业的运营成本,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提升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并从侧面推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更加快速地发展,为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贡献自己的力量,从而在企业、社会和国家的发展间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