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牛肉的“卖相”, 保山隆阳一家饭店竟在牛肉中添加亚硝酸钠,导致多名食客吃了有毒的牛肉后出现头晕、呕吐等症状。昨日从云南省检察院了解到,保山隆阳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餐馆老板施某、餐馆员工王某判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二人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3月15日,保山隆阳区有多人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被送往医院,诊断后发现,均为急性亚硝酸钠中毒。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疾控中心等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现中毒者当天都吃过隆阳区汉庄镇一家大锅牛肉食馆售出的牛肉。执法人员到该食馆调查,查获尚未销售的疑似有毒牛肉13.5千克。执法人员发现,这批牛肉颜色极为鲜艳,与一般牛肉颜色差异明显,随即将牛肉送往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结果发现牛肉中有亚硝酸钠成分。
调查中,该食馆的老板施某、工人王某承认了在牛肉中添加亚硝酸钠。同年4月20日,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工人王某在煮牛肉时,征得老板施某的同意,将约100克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加入约15千克牛肉中,之后将煮熟的牛肉对外销售,致使7人食用牛肉后出现急性亚硝酸钠中毒。
近日,隆阳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老板施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工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禁止二人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方介绍,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此,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能够有效防止危害食品安全现象发生,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