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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职业打假人盯上了食品餐饮企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8
核心提示: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1月到2016年6月,全国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2610万元。
   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1月到2016年6月,全国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2610万元。
 
  面对来势汹汹的餐饮食品职业打假人,餐饮商家如何应对?这份攻略收藏好!
 
  自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一赔十保底1000元”后,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涌入食品领域大做“文章”。
 
  长沙近几个月出现10多起餐厅被“职业打假人”举报,最后以私了形式以结;无独有偶,7月24日广州一火锅店也被人举报“超越经营范围”,最后被罚10000元...。
 
  事件回放:卖个拍黄瓜被罚10000元
 
  何灵(广州市黄埔区川锅演义火锅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备注项目不包含从事凉菜加工销售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生产销售 “川北凉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黄瓜”、“开胃小木耳”等凉拌菜式,从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销售收入139元。
 
  该店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此,没收违法所得139元,罚款10000元人民币。
 
  这个火锅店确实是超限经营,但圈内朋友认为是被人举报,但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职业打假人”已盯上餐饮食品业,餐饮老板们如何应对?
 
  01
 
  职业打假人,套路满满
 
  “职业打假人”是通俗说法,是指以打假赚钱为业的特殊人群,他们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要求商家支付高额赔偿达到赚钱的目的。
 
  自王海以来,职业打假人团队可谓前赴后继,人才辈出。
 
  目前北京地区活跃的职业打假人有1500人左右,形成专业化、集团化运作趋势。
 
  大润发相关负责人说,大润发门店每年发生约2000起职业索赔事件,平均每天就有7起事件出现,大部分与食品有关,公司每年需支付上百万元的索赔金。
 
  02
 
  为什么职业打假人瞄准“食品”领域?
 
  2017年5月29日,最高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意见中提到: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也就是说,其他领域会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在食品和药品领域,法律支持他们知假买假,索要赔偿。
 
  所以,接下来职业打假人只能把炮火对准食药领域攻击了。其他商家可以松口气,餐饮、超市、食品和药店老板们开始神经紧张了。
 
  03
 
  职业打假人在食品领域打什么?
 
  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喜欢打食品领域,那么他们都抓住什么打呢?
 
  职业打假人主要在食品领域重拳出击以下四个问题:
 
  1、食品标签问题
 
  这是职业打假人最爱挥动的右勾拳,也是食品商家最薄弱的点。
 
  比如食品标签上没有“营养成分表”、没有标明各配料在成品中的添加量、食品添加剂未明确标示、进口食品只有外文标签而没有中文标签……
 
  总之就是各种不规范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被职业打假人“抠字眼”了。
 
  2、广告宣传问题
 
  据说职业打假人最没技术含量的打假就是打开各大公司的网站和公众号,看看有没有“第一”、“最好吃”、“最佳”、等违禁词汇。若有这等“最……”表述,足以让他们欢呼雀跃。
 
  3、证照问题
 
  餐厅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员工没办健康证,或者营业执照过期……
 
  4、食品质量问题
 
  食品里有不洁物如苍蝇蚊子,售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非法添加剂,或者添加剂过量……
 
  5、互联网外卖问题
 
  在网上售卖没有资质的食品,还有针对餐饮的职业差评师……
 
  以上都是被职业打假人玩的666的套路,其他更隐蔽性的打假我们就不在这儿说了。
 
  提醒大家:
 
  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前提。
 
  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标准是两码事,就算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但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比如标签使用标准、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消费者依然有权要求赔偿。
 
  04
 
  遇上职业打假人,怎么“见招拆招”?
 
  如果您遇上职业打假人,怎么办?
 
  1、不轻易妥协
 
  职业打假人现在都是团队协作,一群人下单,但只会派一个人和你耗着要赔偿,其他人寻找其他“猎物”,一旦你赔了,其他人就纷至沓来,这时候你再拒绝就晚了。所以要通盘考虑,先拒绝赔偿,让他们去起诉。
 
  2、谨慎应对
 
  商家在每个环节都可充分用足法定期限,包括提交材料给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等期限,不仅避免仓促应战忙中出错,又可以避其攻势。职业打假人讲究“短、平、快”,拖三五个月可能他们也没精力和你斗了。
 
  3、穷尽法律程序
 
  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可以强制处罚商家。
 
  如果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处罚了,商家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满意还可以提起诉讼。
 
  注意,赔偿和处罚是两码事,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无权强制商家先行赔偿,职业打假人胜诉了才能通过法院强制要求商家赔偿。
 
  所以,适当的坚持和法律范围内的穷尽也很有必要。
 
  05
 
  食品领域如何防止职业打假人?
 
  虽然商家都很痛恨职业打假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职业打假人在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推动立法执法层面的价值。
 
  如果没有假,何来打假呢?
 
  对食品领域的企业来说,注重规范化运营,不给职业打假人出拳的机会才是正道。
 
  洪律师总结了一些防范措施,还请大家踊跃留言贡献智慧:
 
  ▼
 
  1、加强对预包装、标签、标识等方面的合规审查,切勿不标注标签或只标注英文而略去中文标签等不符合食品标识规定的情况出现。
 
  2、加强对广告宣传文案的合规审查,不要使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极限用语或做虚假宣传。
 
  3、加强对添加剂、过期商品、进口食品等容易引起职业打假人投诉的食品管理,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
 
  4、加强对证照的审查工作,切勿无证经营;证照快到期及时申请续期,小心超范围经营。
 
  5、 对于恶意打假人的“调包、抠商品日期、藏快过期的食品”手法要加强门店的调查取证能力,一旦发现恶意造假涉嫌“敲诈勒索”,要对职业打假人的进店视频、商品区活动视频及录音等关键信息进行收集和保存。
 
  6、审查供应商是否证照齐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做好保存工作。
 
  7、加强员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谁说餐饮门槛低,那就让他来做吧。爬过这个坑,前面还有坑,再爬又再掉,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法办函[2017]1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现就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我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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