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小林在云南投资开办了一家品牌加盟的汉堡店。可开张不到10天,她就发现距离自己门店仅240米处,又有一家同品牌的汉堡店开业。显然,品牌连锁授权方违反了当初签署的区域保护合同。为此,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赔偿10万元。
同一区域出现两家加盟店
2015年4月30日,小林与一家品牌餐饮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在云南省某镇上开了一家快乐星汉堡店。之后,小林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该餐饮公司还派技术员从上海到云南指导小林加盟开快乐星店,并进行技术培训。
小林投资了16万元对店面统一装修后进入正常运营,效益可观。可是好景不长,营业不到10天,小林就发现在离自己的加盟店240米处,有一家新的快乐星汉堡店已经开始装修……小林设法拍摄到了该汉堡店的授权证书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随即向餐饮公司反映情况,要求餐饮公司马上处理。
餐饮公司先是声称“不可能在一个县城内加盟两家快乐星店”,而后经小林多次电话反映,又表示一定会处理,但事实上却始终没能给小林合理的答复。
加盟商起诉索赔10万元
小林认为,餐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以及“区域保护1.5公里内只允许开一家店”杜绝恶性竞争的规定,于是将这家注册在上海的餐饮公司告进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赔偿10万元 。
小林表示,经她出面交涉,另一家加盟店目前已经关闭,另据该店加盟者小丽说,餐饮公司也已退还了她加盟款并和她签了保密协议,所以不能出示她和餐饮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
庭审中,小林当场拨打了餐饮公司的客服电话,询问是否会对店铺经营的区域有所限制,对方确认有区域保护政策,一般根据商圈来作为标准,具体而言,是以店面位置的直线距离1.5公里、方圆3公里(直径)为区域保护的范围,并且公司会对门店的选址进行审核,确保良性竞争。
而餐饮公司却坚持从未授权叫小丽的人在当地开设快乐星汉堡店。同时,餐饮公司提出,小林主张的经济损失依据是她单方面制作的销售流水。即便餐饮公司存在违约,损失也应该按照小林做的财务报表来认定。而且,小林主张的损失10万元过高。
公司被判酌情赔偿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和餐饮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餐饮公司不得在影响小林经营区域内允许第三者经营本品牌店铺。
小林主张餐饮公司在其加盟店240米之外又许可另一人加盟经营,并持有拍摄的该加盟店营业执照、经餐饮公司授权的证书等打印件,上述证据经与申请调查令取得的银行对账单互相印证,可以证明餐饮公司确与案外人小丽有经济往来。在餐饮公司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小林的说法。
涉案合同的禁止竞争条款虽然没有明确“影响乙方(小林)经营区域”的范围标准,但通过与餐饮公司在官网公示的客服电话联系,可以认定餐饮公司在对外宣传加盟时承诺直线距离1.5公里、方圆3公里(直径)为品牌区域保护范围,而餐饮公司在云南同一小镇距小林加盟店相当近的距离内又许可另一家加盟店经营同一品牌,违反了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采取补救措施,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仍应赔偿损失。现经小林交涉,案外人小丽的加盟店已经关闭,餐饮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恢复了对小林加盟店的地域保护,但在另一加盟店开业期间,势必造成小林加盟店营业收入的减少。
同时,小林一方曾专程到上海与餐饮公司交涉、起诉,势必产生一定的交通和住宿费损失,鉴于合同未约定此项违约的后果,小林对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法院综合相关情况,酌情判决餐饮公司赔偿小林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