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汉堡中含有碎石,导致男子用餐时牙齿受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西某餐饮公司赔偿原告肖某医疗费7778.38元。
2015年11月6日18时许,肖某携全家到江西某餐饮公司下属的某餐厅就餐,并点了三个汉堡。用餐过程中,因汉堡中含有碎石导致肖某牙齿受伤,餐厅值班经理李某和员工立即购买牙线棒并帮助其取出碎石。随后,肖某到附近的社区医院进行治疗,就诊记录上载明咬沙子导致牙齿崩裂、牙龈出血等,后又到江西省口腔医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7778.38元。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沟通协商,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西湖分局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但被告某餐厅认为原告肖某牙齿受损与被告就餐之间没有关联性,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西湖区法院组织诉前调解,被告某餐厅同意赔偿医疗费,但其他费用不予赔偿,并表示江西某餐饮公司没有给出调解方案。调解不成后,原告肖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餐厅及其总公司江西某餐饮公司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原告牙齿裂伤的首次治疗费7778.38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某餐厅就餐时,因食用被告出售的食物造成牙齿受伤,被告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治疗牙齿所产生的费用7778.38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餐厅系被告江西某餐饮公司的分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上述债务应由被告江西某餐饮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