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KTV的服务人员背起了醉酒的顾客谢某回到包厢,在开门的瞬间两人失去重心摔倒在地,服务员抱着腿痛苦地叫喊着,而顾客在地上一脸茫然,这一跤导致服务员小罗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这是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证据监控视频中的一幕。
腿断了,服务员小罗将谢某告上法院,索要医疗、误工等赔偿共计58570.27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回放:服务员背顾客摔倒骨折
这起纠纷发生在2016年10月17日晚。原告小罗称,顾客谢某在某KTV消费时,因饮酒后欲到他人包厢上厕所而被小罗劝阻,谢某便以喝醉为由要求小罗将自己背回原包厢并强行跳到小罗背上,致使小罗踉跄中跌倒并导致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的损害结果发生。
小罗遂将谢某告上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8570.27元。面对小罗的索赔,庭审中,被告谢某称其当晚确实喝多了酒,无法走回原包厢,但他并未要求小罗背自己,是小罗主动提出可以把自己背回去,其摔倒受伤和自己没有关系。
兴宁区法院审查该案证据后发现,小罗提交了两人行至包厢门口摔倒时的监控视频,却未主动提交在他人包厢门口开始背谢某的监控视频,因此无法证明被告谢某强行跳到小罗背上致其受伤。
判决:小罗背人系履职承担80%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顾客谢某是强行跳到小罗背上的,那么小罗背着谢某摔倒造成的伤害,谢某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法院认为,小罗作为KTV的工作人员,也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其对KTV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KTV较一般娱乐场所具有特殊性,其工作人员对于KTV的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酒后失控等突发状况应当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及处置经验。
此次纠纷中,小罗协助谢某返回原包厢的行为应视为其履行工作职责之行为,谢某并非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无过错,故法院不支持小罗诉请被告谢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主张。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平分担原则,服务员小罗与顾客谢某虽对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考虑到小罗系履行其工作职责,且其作为KTV专业服务人员,在存在其他危险性更低、更为合理安全的处置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却独自将饮酒顾客背回包厢,应对自己的摔伤损失分担主要责任;而据双方陈述及监控视频可知,谢某虽饮酒较多,但意识尚清,其对小罗将其背回包厢的动作全程是清楚认知的,其完全默许该背负行为直至损害结果发生,亦应对小罗的摔伤损失分担次要责任。
最终,兴宁区法院综合考虑到背负行为的情节、损失大小等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分担原则,酌情判定服务员小罗承担80%民事责任,顾客谢某承担20%民事责任。
答疑:服务员碰上喝醉酒的顾客,到底扶还是不扶?
那么,当服务员遇上醉酒的顾客,该不该扶呢?法院的回答是,应该扶,必须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服务员碰上醉酒顾客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应该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既是其工作职责,也是其法律义务。如小罗可以将该顾客搀扶回原包厢、寻求谢某同行伙伴帮助或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应对。假如小罗完全放任不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则该KTV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起健康权的纠纷中,服务员小罗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可以向其用人单位要求相应赔偿,还可以向对应的工伤保险进行理赔。
小知识:公平分担原则
公平分担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均有规定,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