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后下楼时滑倒摔伤,王某以饭店上菜通道与顾客上下楼通道未进行区分,也未在楼梯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为由,将饭店及经营者胡某告上法庭。
7月31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饭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赔偿王某99922.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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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王某等人来到许昌市东城区一家饭店就餐。饭后,王某在下楼梯过程中滑倒受伤。该家饭店的上菜通道与消费者上下楼通道未进行区分。诉讼中,饭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楼梯处设置有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王某住院治疗4个月,花费医疗费27406.76元,二次住院花费5267.37元。因协商赔偿未果,王某遂将该饭店及负责人胡某告上法庭。
诉讼中,王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王某支出鉴定费1900元,后期治疗费预算约为18000元左右。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胡某向王某支付治疗费7000元。另查明,该饭店系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胡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馆等公共场所的开办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消费者在该饭店接受餐饮服务,饭店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一切设施使用的安全。该饭店在上菜通道与消费者上下楼通道未区分的情况下,未在楼梯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防滑安全措施,导致王某因地面湿滑在饭店内下楼梯时摔倒受伤,属于饭店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情形。饭店应当对王某受伤所受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谨慎行事以确保自身人身安全。王某在下楼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饭店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应自行承担40%的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