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酒店餐饮部工作的阿姨将顾客吃剩的饭菜打包带回家,最后被酒店以偷窃为由辞退的。虽然阿姨很冤,但是酒店却是出于食品安全和名声方面的考虑。
但是,如果餐厅员工拿走了餐厅的西红柿,这种行为该不该被惩罚,甚至开除呢?
厨师偷拿酒店4斤西红柿被辞退
在某酒店当了5年面点师的小张在一次上夜班回家的时候,顺手将后厨里面的4斤西红柿放在了自己电动车的车筐里面准备回家。
谁知道刚出酒店的门口就被保安部门发现了,最后小张被带去保安部询问并做了笔录,也承认自己是偷了公司的西红柿。
酒店有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构成严重违纪,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第二天小张就被公司以偷盗行为炒了鱿鱼。
酒店方面认为:
小张明知公司规定的情况下,还偷拿西红柿已经违反了规定,所以坚决不姑息这样的行为。
小张觉得很冤:
自己为了减肥才拿这些西红柿走的。而且这些西红柿也就是几块钱。而且还没有出酒店就被发现了,这个只能算是一般违纪行为,不能算是偷盗。
最后,酒店方面还是炒掉了小张。
法院判决:
小张不服,告到北京的法院申诉要求进行劳动补偿,一审二审小张都败诉,最后到了高院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酒店《员工手册》第32条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小张作为酒店的厨师,利用工作之便将酒店的4斤西红柿带出工作区域,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酒店以此为由解除张学有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小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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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编自劳动在线咨询(ID:zgldzx)《员工偷拿公司4斤西红柿被发现,能否辞退?(高院再审)》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