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轻男子与朋友在火锅店内聚会,酒后三巡去卫生间如厕时却不慎摔倒并致身亡,后男子家人起诉火锅店要求赔偿,获法院判令火锅店和死者各承担50%责任。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现已由昆山法院审结。
死者张某系一名男性,事故发生时才刚满26岁。事发当日下午,他与几名朋友在昆山某火锅店内就餐并饮用酒类。
期间,张某起身去上厕所,因为店里的卫生间内都是水渍,地面比较湿滑,虽然铺了一小块防滑垫,但防滑垫也被水浸透了,加上张某又喝了酒,行为控制能力难免受到影响,结果一个不留神摔倒在地,头部受到严重撞击,随即昏倒不起,直到店里的其他顾客去上厕所时,他才被发现。
随后,火锅店的大堂经理听到顾客反映,连忙赶过去将张某扶起,并通知了张某的同行的几位朋友,朋友们随即把张某送到医院抢救并报警处理,但终因伤情太过严重,几日后张某在医院去世。
本来是与朋友开心聚餐,却不料突遭横祸,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意外夺走,让人不禁感叹生命的脆弱。而更令人唏嘘不已的是,经调查了解,张某结婚才刚一年半,留下一个女儿尚在嗷嗷待哺中。意外发生后,张某的家人悲痛不已,要求该火锅店进行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火锅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火锅店没有及时对卫生间地面上的水渍进行处理,虽然已在卫生间内放置了一块防滑垫,但地面仍然湿滑,存在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且卫生间内没有任何警示性标志,故被告对此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事发前引用了酒水,自控能力下降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亦应自负部分责任。
经法院调查认定,此次事故共造成张某各项损失50万元余元,并最终判令被告火锅店承担50%赔偿责任。之后,被告火锅店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但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场所内的人员负有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个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在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体现在诉讼实践中,就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未及时消除公共场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或对存在的实际风险没有进行提示和引导,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人必须履行且积极作为,否则若因消极履行义务而引发意外事故,则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