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商家所谓的“开袋即食”真的能开袋即食吗?今天记者从南京鼓楼法院了解到,法院刚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2016年1月份,南京市民韩某在A超市连锁店分别购买了某品牌珍珠枣18件,贡枣6件,金额总共为2736元。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该商品执行标准代号为:GB/T5835,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或煲汤、泡茶、做馅。保质期:12个月。之后韩某便将一部分枣送了人,自己也开袋食用了一部分,然而在食用上述红枣时发现有杂质,韩某经网络查询发现执行标准与食用方法存在矛盾。GB/T5835的国家标准为干制红枣。GB/T5835-2009《干制红枣》第3.1条规定,干制红枣:用充分成熟的鲜枣,经晾干、晒干或烘烤干制而成,果皮红色至紫红色。该标准允许干制红枣中存在一定杂质,干制红枣可用麻袋、尼龙袋、纸箱或者塑料箱等包装。而GB/T26150-2010《免洗红枣》第3.1条规定,免洗红枣:以成熟的鲜枣或干枣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无杂质可以食用的干枣。
韩某这下明白过来了买的是干制红枣并非免洗红枣,遂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A超市连锁店。因该店拒绝调解,2016年2月25日,该局决定终止调解。韩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今年2月4日,向南京市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超市连锁店赔偿货款2736元,交通费等损失1000元,同时A超市连锁店赔偿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货款的十倍,即27360元,且A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鼓楼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A超市连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某货款664元,赔偿其他损失35元。原告韩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余货珍珠枣五件、贡枣一件退还被告A超市连锁店;二、被告A超市公司对被告A超市连锁店上述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开袋即食应该是直接打开就可以吃,不必再经过清洗、加工等程序,换言之,标注开袋即食的食品中不应含有沙土、灰尘等对人体有害的杂质。但是涉案红枣所适用的干制红枣的国家标准却允许含有杂质,并没有达到免洗红枣的国家标准。影响食品安全,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在食品外包装应当准确标注商品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