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功能性食品的定义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人们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食品的主题也发生了变化。
早期:满足饥饿需要(关注生存);
现在:满足健康安全需要(降低有毒物,增加有益成分,关注点转移);
未来:满足降低疾病风险需要(功能性增加);
其实很早的时候国际上对于功能性食品就有了具体的定义:国际公认---“功能性食品要满足营养需要,可促进机体健康,降低疾病风险的食品”。由此可见,功能性食品有三层要求,而最高层的属于第三个要求,自是降低健康风险。
2.国外历史
日本对于功能性食品的起步最早,早在70年代中期(文部省),日本基于老龄化带来的潜在问题而提出功能性食品的概念,当时重在提高日本老年群体的身体健康状况,从而缓解日本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压力。
欧洲的人口老龄化随着二战的阴影散去,也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了功能性食品的概念,到了90年代美国就开始着手对功能性食品进行立法,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功能性食品的合法地位。
3.功能性食品在中国的发展
功能性食品在西周时期属于食医专科,通俗而言,就是将食品和医疗健康挂钩,而食疗的说法算是非常接近功能性食品的内涵了。食疗利用食物来影响机体各方面的功能,使其获得健康或愈疾防病的一种方法。食物是为人体提供生长发育和健康生存所需的各种营养素的可食性物质。也就是说,食物最主要的是营养作用。其实不然,中医很早就认识到食物不仅能营养,而且还能疗疾祛病。如近代医家张锡纯在《医学衷中参西录》中曾指出:食物“病人服之,不但疗病,并可充饥。
那么食品、功能性食品、药品的异同点有哪些?
①《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对“食品”的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②功能性食品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保健品,以调节生理活动、促进健康为目的的食品,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即适宜于特定的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有以下特点:
(1)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2)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3)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发的,不存在对任何人都有同样作用的所谓“老少咸宜”的保健食品。
(4)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代替药品。
保健食品(Health Food )与功能食品(Functional Food)在我国其实是并无本质区别的。理由有二:
①GB 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将二者归于同一个强制性标准;
②从保健食品的定义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19号令《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可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是保健(功能)食品的共有特性。目前,我国允许保健(功能)食品宣称的保健功能共有“提高免疫功能”等27种。
其实到了如今的地步,人们对于自身的健康问题似乎是愈发关注了,也有额外的精力和资源投入到自身健康的投资中去,希望大家对功能性食品有个全面的认识,关注自身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