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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7
核心提示:农质安发[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
关于进一步改进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广泛征求了无公害农产品地方工作机构和获证主体意见和建议。为切实改进作风,提升工作水平,按照即改即行的要求,部中心对反映较为集中且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改进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时限规定,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科学精简审查环节,合理安排现场检查及产地环境、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检查报告。省级以下审查环节和时限要求由各省(区、市)确定,原则上从县级工作机构受理认证申请(时间从收到申请主体全部合格材料时开始计算)到省级工作机构完成初审时间不超过45个工作日,审查中有退回补充材料或整改的,相应工作机构须在审查报告中注明审查意见和日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专业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部中心应当自收到分中心报送的材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时在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提高认证准入门槛,培育规模化认证主体。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以生产规模作为衡量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重要指标,参照《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的生产规模标准,分门别类地设定无公害农产品申请主体准入门槛。对生产规模小、产品辐射半径小、质量控制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弱的主体,要通过引导扶持等途径,优先培育其发展壮大,在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时,再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认证。各省(区、市)制定的认证规模准入标准应在2014年1月1日前报部中心备案确认后实施;未制定标准的,在认证审查中按《规范》标准执行。

三、突出分级审查重点,简化认证申报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上,合理减少申报材料特别是初审后申报材料数量。省级及以下工作机构重点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及生产过程审查把关,分中心和部中心重点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控制及对地方工作规范性的核查。自2014年1月1日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申请启用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2014版)》(以下简称“《申请和审查报告》”,见附件),首次认证附报材料包括:1.主体资质证明文件;2.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3.质量控制措施;4.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5.产地环境检验、现状评价报告或产地环境调查报告;6.产品检验报告;7.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8.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类型认证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中“申请须知”)。对通过初审的认证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只须将《申请和审查报告》和附报材料中的6、7、8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等5份材料报送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其余材料作为产地认定发证依据由省级工作机构留存(自发证之日起保存4年),部中心将组织开展初审工作质量督导检查。

四、统一复查换证要求,落实省级审查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复查换证申报和审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工作机构的主导作用,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申报材料及审查流程要求。复查换证申报材料包括:《申请和审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电子版)等4份材料,申报及审查程序同首次认证。各级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要坚持换证受理目录制,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一律不予受理。同时,省级工作机构要落实对换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职责,根据本地区生产管理实际科学提出检测要求,未实施检测的,应在《申请和审查报告》的“产品认证初审意见”栏中对该产品在证书有效期内质量是否稳定,以及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情况予以说明。

五、规范认证信息填写,严格信息变更审查。各地要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作为认证审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核对纸质材料与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按要求准确填写和报送。对申请认证信息变更的,各级工作机构要以“延续性、安全性”为原则从严把握。对于不影响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形,如仅申请人名称、通讯地址、在产地认定范围内批准产量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05]62号)要求实施。对于产品种类(品种)、生产主体、质量控制措施和产地地理位置等发生变化,导致可能影响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不予受理变更。

六、科学界定暂不适宜用标产品范围,完善标识征订管理。在现阶段稻谷、小麦、大豆、加工原料用玉米,生鲜牛乳、生猪、活牛、活羊,非包装上市的活鱼及贝类等十类暂不适宜使用标识的产品基础上,增加加工原料用甜菜、活禽和非包装上市的活虾及鲜海参等四类产品可暂不使用标识。上述十四类产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不适宜使用标识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凡不使用标识的,须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备注栏填写“不用标”;十四类暂不适宜用标产品范围外的产品,原则上应当使用标识。为方便生产多个获证产品的主体使用标识,积极探索以产品类别为定标单元的征订标志管理方式,2014年先期在黑龙江、江苏、北京、上海等四省市开展试点。

七、改进和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培训针对性。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和内检员培训,丰富培训方式和手段,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各省级工作机构举办的检查员培训班,由部中心根据培训人数统一提供免费培训教材。各地可根据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及薄弱环节增设培训内容和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各省级工作机构举办的内检员培训班中的再培训学员,只需提供已获得的内检员证书编号,可以不再订购内检员教材。

八、加强公益宣传工作,做好为认证主体的服务。部中心将制作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益广告宣传样片,适时选择适宜媒体进行宣传,并提供给各地宣传使用。同时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开设专栏,链接中国农业信息网农业网上展厅,为有宣传意向的获证单位开展免费宣传,各省级工作机构要组织指导获证单位上传产品宣传材料。

 附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2014版)。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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