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鼓励员工向公司报告与产品安全、完好性、质量和合法性有关的任何问题。并且为了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范围
综合办开展保护报告人的工作,以及员工和客户向总经理报告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涉及工厂生产的各个工序及方方面面,适用本制度。
3、职责
3.1综合办负责受理供应商、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问题严重的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以及生产各个工序,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程序
4.1公司领导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报告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4.2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及时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报告人。
4.3应当遵循为报告人保密、报告有功受奖和报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4本制度所适用的报告范围包括:
4.4.1任何工序可能产生不安全或不合格的产品或原材料的。
4.4.2任何工序有违反测试频率,不按要求频率进行测试或清理的(磁铁的清理、筛网的更换和检查)。
4.4.3任何工序存在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备拆解和清洁的。
4.4.4任何工序存在造假的,温度、实验数据等造假的。
4.4.5任何工序有隐瞒员工身体状况的、对员工卫生情况检查流于形式的。
4.4.6任何工序存在以次充好,使用非法材料替代的。
4.4.7在工作中任何人有蓄意污染风险的行为;
4.4.8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
4.4.9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故意克扣工资、奖金的;
4.4.10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4.4.11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4.5、报告人可以通过匿名信、面述、信函、电话、来访或其他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报告。提倡员工使用真实姓名报告。报告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报告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6、公司领导应当为报告人提供便利条件,并向供应商和员工公布报告电话号码。
4.7、综合办定期检查,接到报告后,应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自收到报告后三天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告报告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报告人说明原因。
4.8、报告人如果对综合办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总经理陈述意见。
4.9、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综合办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和调查报告案件。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4.10、综合办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如被报告人是综合办人员或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调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4.11、严禁将报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泄露。
4.12、综合办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报告和查处报告事件,应当严格保密,以保护报告人免遭受到报复或其它后果。
4.12.1受理面述报告时在能够保密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4.12.2报告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12.3在宣传报道和奖励报告有功人员时,除征得报告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报告人信息。
4.12.4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4.12.5报告人被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综合办或公司总经理控告。
4.12.6打击报复报告人,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派出所等司法部门处理。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报告人打击报复的,适用本规定。
4.13对报告人有功人员,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