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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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和第二十六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要求;
2、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未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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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日修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
3、未提供“消防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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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关于“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要求。
4、未提供“特种设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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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要求;
5、未提供“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叉车、电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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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要求;
6、未提供“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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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关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的要求;
7、未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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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
8、未提供“压力表的检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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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2020年10月26日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要求;
9、食堂未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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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要求;
10、未提供每年一次的消防设施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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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和《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7.1.1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 的要求。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如电工,焊工,起重机工,叉车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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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12、未提供避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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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起施行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和《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8.1.2“周期性维护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