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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解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27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公众号
核心提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倍受食品企业广泛关注,虽然各地备案流程和方式略有不同,但过程中大家也可能会碰到一些共性的问题或者疑问。对此,食品伙伴网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倍受食品企业广泛关注,虽然各地备案流程和方式略有不同,但过程中大家也可能会碰到一些共性的问题或者疑问。
 
  对此,食品伙伴网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下面进行具体阐述。
 
一、食品企业需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情形有哪些?
 
  答: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也明确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适用情形(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可以证明企业对产品要求更严格;
 
  另一种情况为,企业当前生产的产品,暂无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需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区别?
 
  答:
 
  二者适用范围不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看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涉及产品指标的,即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多指食品企业的产品执行标准。
 
  而依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企业标准包括: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要更广泛。
 
三、可否制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持平或者更低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答:
 
  不可以。
 
  依据《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涉及企业标准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1〕166号)》中”企业标准内容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可以证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更低,是不允许的,可能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要求;若是要求持平的话,那此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编制可以算是无用功,直接执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可。
 
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必须经卫健委备案吗?
 
  答:
 
  是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版)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这个平台的效力和卫健委相同吗?
 
  答:
 
  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卫健委对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产品标准)备案是法律中明确的职责。
 
  而这个服务平台,为自主公开性质,每个企业的每个标准(产品、管理、工艺、方法等),均可以自主承诺、上传、公开,是企业自己的行为,平台不负责审核把关;
 
  该平台公开的标准,目前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也可能存在滞后、覆盖不全面的情况。
 
  如此两者比较,大家应该能明白效力的高低。
 
六、食品企业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后,可以不执行?
 
  答:
 
  不可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经过备案、产品也经过SC系统的报备后,产品即与执行标准绑定,不能随意改动。若改动需先执行SC变更(变更执行标准)。
 
七、食品经营企业(委托方)可否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答:
 
  建议依据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来执行。
 
  一些省份允许食品经营企业(委托方)进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如广东);
 
  也有省份要求必须为食品生产企业方可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如北京)。
 
八、跨省份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共用同一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怎么备案?
 
  答:
 
  建议依据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也建议咨询明确。
 
  一些省份要求两地择一备案,且文本中“前言”部分标注了适用范围即可(如广东)。
 
九、食品添加剂可否编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答:
 
  不可以。
 
  《卫生部 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明确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范围”内容,对产品的工艺和配方描述,可否用“等”字?
 
  答:
 
  依据各地卫健委的要求执行。一些省份比如广东等,允许在相同类别原辅料名称后面使用“等”字。
 
十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可否自创“质量等级”类似相关描述?
 
  答:
 
  不建议自创等级。
 
  应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在标准原有框架要求内进行制定,不建议进行创新,此类行为也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若该产品暂无明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相关质量等级也建议应维持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已有标准的框架要求内。
 
  以上,就是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中可能出现问题、疑问的汇总、解析,若有不足之处,欢迎各位指正。若您需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咨询指导,也可以找我们,我们是食品伙伴网质量安全管理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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