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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09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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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机构: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1 年10 月27 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防范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转移、省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样品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样品处置工作坚持安全规范、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样品处置工作。
 
  第四条省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机制,委托承担食品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承检机构样品处置工作,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
 
  承检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制度,向省局报备样品处置情况,及时开展样品处置工作,并在处置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样品贮存、运输以及处置资料记录等工作。
 
  第五条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六条检验结论合格样品的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捐赠。样品剩余的保质期限在3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样品捐赠给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
 
  (二)拍卖。仍在保质期限内且价值较高的样品,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
 
  (三)科学研究。还具有科学研究利用价值的样品,可供有关承检机构或科研单位作为科学研究使用。
 
  (四)销毁。不宜采取捐赠、拍卖、科学研究等处置方式的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条检验结论不合格样品的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科学研究。还具有科学研究利用价值的样品,可供有关承检机构或科研单位作为科学研究使用。
 
  (二)销毁。不宜采取科学研究等处置方式的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承检机构根据样品的品种、保质期、食用价值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样品处置,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捐赠处置方式,由承检机构对拟捐赠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组织专家对拟捐赠样品进行评估。由承检机构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样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贮存条件、使用要求,以及样品确认、交接、运输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
 
  采取拍卖处置方式,由承检机构对拟拍卖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组织专家对拟拍卖样品进行评估。由承检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单位实施,拍卖款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委托食品抽检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国库。
 
  采取科学研究处置方式,由承检机构与有关科研单位签订样品使用协议,明确样品品种、数量、使用要求和科学研究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样品供本承检机构科学研究使用,承检机构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使用方案,明确样品品种、数量、科学研究项目名称等内容,并做好资料记录等工作。
 
  采取销毁处置方式,由承检机构实施销毁,保证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安全,并做好销毁记录,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监督销毁。承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单位销毁,与委托专业单位签订协议。
 
  第九条对拟采取捐赠、拍卖方式处置的样品应在处置前向省局报备,承检机构填写《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样品处置前报备表》(见附件1),及时向省局报备。省局根据需要可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条对拟采取科学研究、销毁方式处置的样品,可在处置后向省局报备。样品处置结束后,不合格样品处置,承检机构原则上每年报备一次;合格样品处置,承检机构原则上每半年报备一次。承检机构填写《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样品处置后报备表》(见附件2),按时向省局报备。
 
  第十一条省局对承检机构样品处置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承检机构样品处置工作纳入年度承检机构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承检机构做好样品处置台账,准确完整记录样品处置工作流程,建立样品处置工作资料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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