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增强免疫力功能。
2、不得以单一的DNA或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产品配方必须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目前,协调物质暂限定为普通食品、营养素以及药食同源的物品,同时应提供核酸与上述物品配伍的科学文献依据。
3、核酸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1.2g。
4、在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外,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当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均有统计学差异时,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标示;但所有产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5、标签、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痛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