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包装食品标签豁免标示内容汇总
1、保质期
豁免强制标示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包括:
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
食醋;
食用盐;
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味精。
2、营养标签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包括: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也包括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重复使用玻璃瓶包装的食品,如果无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免于标示营养标签);
现制现售的食品(不包括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包括调味品如味精、食醋等;甜味料如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香辛料如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如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其他如酵母,食用淀粉等)。
但以下情形,不可豁免标示营养标签: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情况。
3、产地
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可豁免标示“产地”项。
但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4、其他豁免标示情形
4.1进口预包装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豁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豁免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
4.2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的预包装食品
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豁免标示配料表、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4.3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在标签上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豁免标示配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豁免标示的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二、豁免标示说明
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如果相应的条件发生改变时,可能豁免的标识也会成为强制标识内容。如GB 28050标准豁免营养成分表标识的部分产品,如果出现有相应的营养声称或强调等任何营养信息时,也需要标识相应的营养成分表。此时就意味着不再豁免相应的营养成分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