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申请材料质量,提升工作效率,我们将产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汇总,供注册申请人借鉴。
一、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注册信息系统填报的产品技术要求与纸版资料不一致。请按照最终确定版本,认真、逐项填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为文本格式,请勿提交PDF、图片、链接等格式文件。
(二)延续、变更、转让等注册申请,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与原注册内容不一致。请根据原批准证书及附件、注册申请材料,按照新的规定,完善产品技术要求。
(三)擅自修改产品技术要求未发补内容。补充资料中需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的,不要擅自修改审评意见未涉及内容,同时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与纸版内容保持一致。
(四)其他常见问题,主要包括:
1.【生产工艺】项
(1)除首次申报产品(受理编号为国食健申),其余申报类型产品生产工艺主要流程应与原批件保持一致,同时应当在主要关键工艺后以括号标注关键工艺参数。
(2)提取关键工艺参数应包括溶剂、溶剂量、温度、次数、时间等。例如:分别加6、6、8倍量70%乙醇回流提取3次,每次2h。属混合提取的,简述主要提取过程。
(3)提取后干燥参数应包括方法、温度。例如:喷雾干燥(进风温度160~180℃,出风温度70~80℃)、减压干燥(50℃,-0.08MPa)等。
(4)灭菌应提供原料、方法及参数。例如:辐照灭菌(人参,60Co,5KGy)、湿热灭菌(121℃,30min)等。
(5)发酵参数应包括培养基组成、菌种、温度、时间、pH、终止发酵方法等。(6)涉及精制工艺的,需要列出精制工艺过程,例如:大孔吸附树脂型号、前处理、吸附方法、洗脱方法等。
2.【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
(1)应提供与原注册资料、送检样品及检验报告一致的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
(2)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全文,并以表格形式表示。
3.【感官要求】
(1)状态项应包括杂质描述。
(2)软胶囊应分别对囊皮及内容物的色泽、性状进行描述,硬胶囊无需对囊壳色泽进行描述。
(3)包衣片剂应分别对包衣及片芯的色泽进行描述。
4.【理化指标】
(1)属性名为颗粒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颗粒剂”的规定制定粒度、溶化性指标,并检测三批产品粒度、溶化性卫生学。属固体饮料的,按照固体饮料国家标准执行并修改属性名。
(2)属性名为含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片剂”的规定制定溶化性指标,并检测三批产品溶化性稳定性。属糖果等的,按照糖果国家标准执行并修改属性名。
(3)酒剂应按照国家标准限量要求,制定甲醇、氰化物指标(注明以100%酒精度计)。
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规定。原注册申请或批准证书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冲突的,应当进行相应调整,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标志性成分指标】
(1)注册申请或批准证书内容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列出检验方法全文,并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对不明确的方法内容(如样品前处理等)进行细化并提交研究报告。无需细化明确的,提交说明。
(2)引用的国家标准有多个检测方法的,应当明确检测方法为第几法。例如:应明确钙的检测方法为第几法,GB 5009.92中“第二法 EDTA滴定法”。
7.【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有相应要求的产品剂型,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相应剂型的规定。例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胶囊剂”的规定。
(2)普通食品形态产品应检测并制定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应按最小销售包装制订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指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规定。例如:净含量为50g/盒,允许负偏差为9%。
(3)粉剂应制订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属散剂、颗粒剂等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相应要求制订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并相应修改产品属性名。
8.【原辅料质量要求】
(1)原辅料名称应与【原料】【辅料】项保持一致。
(2)原辅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提供正确的现行有效版本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3)无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参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5.2.2.4(5)制定原辅料质量要求,包括原料名称(动植物类包括拉丁学名)、制法(包括主要生产工序、关键工艺参数等)、组成、提取率(得率)、感官要求、一般质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农药残留量、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微生物等。
(4)提取物质量要求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11.2.1制定,包括原料来源(动植物类包括拉丁名称)、制法(提取溶剂、溶剂量、温度、时间、次数;干燥方法、温度;灭菌方法、参数等)、提取率(范围)、感官要求、一般质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指标、农药残留量、标志性成分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5)银杏叶提取物质量要求应包括原料来源(包括拉丁名称)、制法、性状、水分、灰分、得率、铅、总砷、总汞、加工助剂残留(根据制法,如大孔吸附树脂、乙酸乙酯残留等)、微生物(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总银杏酸(≤10mg/kg)、总黄酮醇苷(以范围值标示)、萜类内酯(以范围值标示)、游离槲皮素(≤10mg/g)、游离山柰素(≤10mg/g)、游离异鼠李素(≤4mg/g)等指标。并按银杏叶提取物原料质量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要求,提供银杏叶提取物原料自检报告。
(6)原辅料质量要求应引用具有专属性的质量标准,而非通用标准或使用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应参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5.2.2.4(5)制定。例如:苹果粉不应引用GB/T 29602《固体饮料》,大豆油不应引用GB 2716《植物油》,某食品添加剂不应引用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复配原料不应引用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含第1号修改单)》。
(7)明确空心胶囊、淀粉种类。例如:明胶空心胶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玉米淀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8)对于有国家相关标准和现行规定的原辅料,质量要求应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和现行规定。例如:氯化高铁血红素质量要求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营养强化剂 氯化高铁血红素(征求意见稿)》制定。硫酸软骨素钠质量要求中应明确原料来源,猪软骨来源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其他动物软骨来源的,除比旋光度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山楂质量要求中应制定展青霉素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