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库房或存放场所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分区、分架、分类存放食品,离墙、离地10cm以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2、设置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3、应配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冻(藏)设施,能满足生熟分开存放要求。冷冻(藏)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正确显示设施内部温度的温度计或温度显示装置,设施内部温度符合要求,并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护、清洗、校验。
4、冷冻(藏)设施存放食品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分架放置,并有区分标识。
5、冷冻(藏)库应使用防爆灯。
6、禁止在餐饮加工场所贮存和添加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发布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7、餐饮环节食品加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质。
②禁止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④不得经营织纹螺、河豚鱼(《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中规定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预包装产品除外)、罂粟壳等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⑤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8、不得存放无合法标识、超过保质期、无合法来源、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
9、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采购、贮存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