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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贮存及运输的相关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6
核心提示: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很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会将食品贮存和运输业务委托给专业的仓储公司、物流公司,那么我国对于食品贮存及运输的委托方、受托方都有哪些要求呢?
   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很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往往会将食品贮存和运输业务委托给专业的仓储公司、物流公司,那么我国对于食品贮存及运输的委托方、受托方都有哪些要求呢?
 
  国家层面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从事食品贮存和运输业务的新纳入适用范围,并且给予明确,专业的仓储公司、物流公司属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另外,还增加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对于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具体要求食安法中暂未有规定。
 
  在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地方规定
 
  关于食品贮存、运输业务的要求,各地方的要求并不一致。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制定单独的要求,即遵循国家层面的要求,另有单独规定的,还应同时满足地方特殊要求。
 
  目前,仅有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单独进行管理。
 
  另外,个别颁布食品安全条例的省、直辖市,会在其食品安全条例中对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或委托食品贮存、运输业务进行相关规定,比较典型的例如《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送货送餐服务的企业,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查验受托企业营业执照,并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并留存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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