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产品生产许可和市场监督检查。在国家监管的基础上,部分地方省市政府和监管部门发布了食品相关产品的专门法规文件,以广东、上海、广西等部分地方法规文件为例进行具体说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8〕2号)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施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度、监督抽查制度、风险监测制度、生产企业报告制度、专项整治制度、生产企业约谈制度、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质量安全督查制度、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制度。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分为发证企业和非发证企业。对发证企业实行分级监管;对非发证企业,主要采取开展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的监管措施简要介绍如下: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调整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2、风险监测和评估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省、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对监测发现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当及时组织筛查、研判和处置,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监测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监督检查
国家层面,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集2020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意见的公告》对2020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八项为食品相关产品。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9〕69号),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风险高、可能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工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包括食品用纸包装、电线电缆、防爆电气、砂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重点工业产品。
地方层面,如《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办法的通知》(沪质技监规〔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通过资料核查、实地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进行。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对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相关产品原料、半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4、召回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召回实施情况,留存召回通知、召回产品品种、数量以及无害化处理、销毁等相关凭证。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食品相关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可追溯。
5、信用及举报奖励
《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3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质量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将其列入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在信贷、消费等领域对其实施惩戒或者限制措施。企业自被记录不良质量信用信息之日起满5年未再出现不良质量信用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将其从名单中删除。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活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口监管介绍
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
一些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如:
SN/T 1880.1-2007《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 第1部分:通则》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容器的卫生要求。SN/T 1880《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共分为五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包装》,第3部分《软包装》,第4部分《一次性包装》,第5部分《金属包装》,每一部分分别对不同包装的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
SN/T 1888《进出口辐照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卫生标准》共分为13个部分,各部分对包装用材料的卫生要求和分析、检验方法进行了规定。SN/T 1891.1-13-2007《进出口微波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系列标准对不同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进行了规定。SN/T 1892.2-2007《进出口食品包装场所与人员卫生规范 第2部分:包装人员》规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人员的卫生要求。
SN/T 0400.8-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 第8部分:包装》规定了罐头食品包装的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