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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企业标准管理规定梳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7
核心提示: 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目前已经失效,那么在该办法失效之后我国的食品企业标准管理现状是怎样的呢
   原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目前已经失效,那么在该办法失效之后我国的食品企业标准管理现状是怎样的呢?

  一、国家法规对食品企业标准的要求及重点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1、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2、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标准备案范围,是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并确定了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只对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不作为准予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相应的生产资质的企业标准备案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都可以制定企业标准。比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干酪素、苦荞油、苦荞黄酮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苦荞油、苦荞黄酮是由苦荞皮壳中分离生产的物质,不属于普通食品,在我国尚无食用习惯,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和申报。
 
  卫生部 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 卫生部 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食品添加剂不得制定企业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
 
  二、各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摘要解析
 
  各地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定的,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在“一致性”的达到方式上有一定的个性化。
 
  【北京】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编制说明提到“考虑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只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将文件名称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同时该编制说明给出了企业标准备案主体“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以下两种材料之一:(1)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加工内容的营业执照。”
 
  北京拟明确企业标准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备案主体要求是符合国家法规“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
 
  【上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7]116号)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在食品安全标准整合过程中,相关产品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废止且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应当及时制定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以上产品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原包装或者标签可以继续使用6个月,此后,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或标签,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了市级备案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修订的包装及标签有半年的过渡期。
 
  【山东】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品字(2019)1号)
 
  普通食品类企业标准名称或内容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有严重歧义和误导性表述、不体现食品属性的不予备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如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行废止。企业应修订并重新备案。企业重新备案后,原备案废止。
 
  对特殊食品的要求其实也是特别指出的“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才可以进行企业标准备案,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一旦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有所冲突,该备案自行废止,企业应修订并重新备案。
 
  【黑龙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健食品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当上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企业取得的企业标准备案号仅为该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的凭证,不作为准予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保健食品的生产资质不只生产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也是其生产资质之一;备案不等同于对企业食品安全的认可,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即使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备案予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不对企业食品安全担保或负责。
 
  【福建】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监督〔2018〕5号)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申请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不执行委托方标准的,受托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福建对“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委托方与受托方”做了规定:集团公司可以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由集团或所属任一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即可,但需要注明适用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方已备案的受托方可以使用但需要注明受托方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没有企业标准或受托方不采用的,受托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备案。总之就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有其执行的标准。
 
  【河北】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7〕6号)
 
  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企业标准的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河北省对于委托加工食品企业标准的要求比较特殊,直接要求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对保健食品也是做了提供“批准证书”的要求。
 
  【宁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398号)
 
  宁夏对“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规定与福建省的大致相同,
 
  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冲突的,自动废止,与山东等地区相同。
 
  【新疆】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告(新卫通发[2017]8号)
 
  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更名后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企业标准。备案同时,向办理机构提供变更书面说明及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要求重新备案企业标准;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另有规定,本办法不适用。
 
  【湖北】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企业标准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前,企业应当组织5名以上由营养与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工艺、品质控制、标准、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查。
 
  企业标准的编写可以参考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在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省卫生计生委将撤销该企业标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
 
  湖北对“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规定与福建和宁夏的大致相同;要求公示并且公示前要由专家审查;企业可以参考GB/T1.1编写企业标准;对备案过程弄虚作假的给出了处理办法。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6〕120号)
 
  取消专家审查环节。为减轻食品生产企业负担,申请企标备案时不再提供专家审查意见。
 
  三、我国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明确了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山东、江苏、河南、辽宁等地区已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其中江苏、河北等地区将食品排除在外。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具体要求有两点:
 
  1、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可直接在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2、标准备案的,按照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www.cpbz.gov.cn)操作要求,自行向社会公开企业产品标准。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标准备案。
 
  各地区应按照其相应要求执行。
 
  (备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已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启用新域名www.qybz.org.cn,原域名www.cpbz.gov.cn将于近期停止使用。)
 
  四、对不符合标注的食品企业标准的处罚
 
  2019年修订并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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