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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冷库温度监测规程》团体标准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5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5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发《批准发布<供应链服务企业分类及评估指标>等五项团体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年11月5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发《批准发布<供应链服务企业分类及评估指标>等五项团体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号),正式发布了5项团体标准,其中包括《食品冷库温度监测规程》(T/CLFP 0022-2019)团体标准,该标准将于2019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推动标准的实施,冷小标第一时间向大家介绍标准的主要内容。
 
  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冷库市场快速发展态势明显,2018年冷库增长稳中趋缓,主要原因是整个冷库市场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过渡时期。随着冷链市场的进一步蜕变,全国各地掀起冷库改造、扩建、新建的浪潮。目前人口红利不断消退,用人成本不断提升,传统物流体系正在寻求改革,智能仓储优势凸显,仓储智能化、无人化将是大势所趋。冷库企业合理运用智能化温控设备、信息识别系统、自动温度控制系统等智能化应用可有效增大冷库的使用面积和周转率,从而提高冷库的利用率。为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中物联冷链委牵头起草《食品冷库温度监测规程》团体标准,标准的制定对进一步规范冷库温度监测具有积极意义。
 
  标准主要内容
 
  (一)、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冷库温度监测的温度监测系统、温度检测、系统维护、报警处理和冷库温度监测报告。标准适用于食品流通过程中所使用冷库温度的监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冷库温度的监测可参照执行。
 
  (二)、温度监测系统
 
  系统要求:冷库温度监测系统宜符合GB/T34399的规定。
 
  硬件要求:温度传感器模块测量范围为0℃~40℃,温度最大允许误差为±0.5℃;测量范围为-70℃~0℃,温度最大允许误差为±0.5℃。
 
  软件要求:软件应具备对冷库温度数据自动实时采集、传送、存储、备份、处理、显示和温度异常报警等功能,且能实现在线远程监测
 
  (三)、温度检测
 
  数据采集终端:体积在3000 m3以内的库房,温度数据采集终端数量应至少3个(至少在出风口、回风口、最远端各一个)。如采用电化霜,应在最远端处增加一个温度数据采集终端;体积每增加3000 m3至少增加1个温度数据采集终端。温度数据采集终端位置经各方确认后,应牢固安装,不得随意改动。
 
  数据采集时间:温度数据采集的间隔时间不应大于5min。
 
  数据保存:采集的数据应保存并备份,数据保存时间应大于产品保质期6个月以上;如无保质期,应至少保存2年以上。
 
  (四)、系统维护
 
  应定期对系统各模块进行校准。
 
  温度传感器模块应保证准确度和灵敏度,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资料以及产品校验资料和检定资料。
 
  (五)、报警处理
 
  当监测的温度值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系统应能够实现就地和在指定地点进行声光报警,同时通过短信通讯的方式,至少向库房管理人员、客户、库主三方的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当发生供电中断,系统应通过移动短信通讯的方式,至少向库房管理人员、客户、库主三方的指定人员发出报警信息,相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六)、温度监测报告
 
  报告应包括库房、测点位置、食品种类、数量、温度设定值、负责人信息、日期等信息;应包括超温次数、超温时长、报警系统预警信息等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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