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使用规则如下:
(1)单位与词头的名称,一般只宜在叙述性文字中使用。单位和词头的符号,在公式、数据表、曲线图、刻度盘和产品铭牌等需要简单明了表示的地方使用,也可用于叙述性文字中。应优先采用符号。
(2)单位的名称或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拆开。
例如:摄氏温度单位“摄氏度”表示的量值应写成并读成“20摄氏度”,摄氏度是一个整体,不得写成并读成“摄氏20度”。
例如:30km/h应读成“三十千米每小时”,不应读成“每小时三十千米”。
(3)选用SI单位的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一般应使量的数值处于0.1~1000范围内。
例如:1. 2 x 104N可以写成12kN。
0.00394m可以写成 3. 94mm。
11401Pa 可以写成 11. 401kPa。
3.1 x 10-8s 可以写成 31ns。
某些场合习惯使用的单位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例如:大部分机械制图使用的长度单位可以用“mm(毫米)”;导线截面积使用的面积单位可以 用“mm2(平方毫米)”。
在同一个量的数值表中或叙述同一个量的文章中,为对照方便而使用相同的单位时,数值不受限制。
词头 h、da、d、c(百、十、分、厘),一般用于某些长度、面积和体积的单位中,但根据习惯和方便也可用于其他场合。
(4)特殊情况下使用非法定单位,可以按习惯用SI 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
例如:mCi、mGal、mR 等。
法定单位中的摄氏度以及非十进制的单位,如平面角单位“度”“[角]分”“[角]秒”与时间单位 “分”“时”“日”等,不得用SI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
(5) 词头不得重迭使用。
例如:应该用nm,不应该用mum;应该用pF,不应该用uuF。
(6) 亿(108)、万(104)等是我国习惯用的数词,仍可使用,但不是词头。习惯使用的统计单位, 如万公里可记为“万km” 或“104 km”;万吨公里可记为“万t ? km,,或“104t ? km”。
(7) 只是通过相乘构成的组合单位在加词头时,词头通常加在组合单位中的第一个单位之前。例如:力矩的单位kN ? m,不宜写成N ? km。
(8) 只通过相除构成的组合单位或通过乘和除构成的组合单位在加词头时,词头一般应加在分子中的第一个单位之前,分母中一般不用词头。但质量的SI单位kg,这里不作为有词头的单位对待。
例如:kJ/mol不宜写成J/mmol。比能单位可以是J/kg。
(9) 当组合单位分母是长度、面积和体积单位时,按习惯与方便,分母中可以选用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或分数单位。例如:密度的单位可以选用g/cm3。
(10) —般不在组合单位的分子分母中同时采用词头,但质量单位kg这里不作为有词头对待。
例如:电场强度的单位不宜用kV/mm,而是MV/m;质量摩尔浓度可以用mmol/kg。
(11) 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的指数,指包括词头在内的单位的幂。
例如:1cm2 = 1 (10-2m)2 = 1 x 10-4m2;
而 1 cm2 ≠ 10-2 ㎡;1us-1 =1(10-6s)-1=106 s-1
(12) 在计算中,建议所有量值都采用SI单位表示,词头应以相应的10的幂代替(kg本身是 SI 单位,故不应换成103g)。
(13) 将 SI 词头的部分中文名称置于单位名称的简称之前构成中文符号时,应注意避免与中文数词混淆,必要时应使用圆括号。
例如:旋转频率的量值不得写为3千秒-1。
如表示“三每千秒”,则应写为“3(千秒)-1 ”(此处“千”为词头);
如表示“三千每秒”,则应写为“3千(秒)-1”(此处“千”为数词)。
例如:体积的量值不得写为“2千米3 ”。
如表示“二立方千米”,则应写为“2(千米)3 ”(此处“千”为词头);
如表示“二千立方米”,则应写为“2千(米)3 ”(此处“千”为数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