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在该函中表述,食品生产者可以选择以具体日期或者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
店长:那按这么考虑,生产日期是2018年10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顾客购买时间是2019年7月6日,以保质期的起始时间是生产日期的第二天,因此,该商品还差1天过期。(吓死宝宝)。
参考二: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 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2.5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2.6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安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
有关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释义(4.1.7 日期标示-释义),“企业可自主决定以具体时间的形式或固定时间段的方式标示保质期,但保质期必须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即以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因此,以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起算起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的技术规范。
该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具有相应的技术权威性和实施效力。(可以参考借鉴)
参考三: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