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试系统操作手册》;
(2)开发了“食安员抽考APP”,统一使用“食安员抽考APP”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公布考核情况;
(3)抽考不合格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合格;
(4)2019年监督抽查考核的企业覆盖率应当不低于90%。监督抽查考核试题应当从《题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每人考试题目不少于30道,答对率90%及以上为合格;
(5)食品生产企业要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可以使用《题库》和“食安员抽考APP”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可见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下面,食品伙伴网针对国家法律法规及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帮助食品生产企业提高食安管理人员整体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将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的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三十三条 在人员管理方面,核查申请人是否配备申请材料所列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相关规定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为例:
(一)管理制度审查 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授权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质量安全,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
(五)人员核查
1.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安全授权人
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授权人应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应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的质量安全知识,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良记录。质量安全受权人主要承担产品放行的责任,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安全受权人必须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现征集意见结束: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供货商的管理;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控制制度;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引发十人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8月7日发布,现征集意见结束: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内部考核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