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时,除需考虑标准中规定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外,还应注意营养标签上的标示值首先要求“真实、客观”,这是在标准基本要求中的规定。企业应该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能影响到产品营养成分波动的各项因素来确定标签值,而不能为了迁就允许误差,“编造”或者“改造”数值。
如标准中规定脂肪等的实测值应≦120%标示值,但是没有下限,某产品中脂肪含量在2克/100克左右波动,为确保其含量范围在标示值的允许误差内,某企业标示为5克/100克,这样做就违背了标准“真实、客观”的基本要求。
此外,不能以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及允许误差直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中规定牛乳中蛋白质含量应≧2.9克/100克,若该产品营养标签上蛋白质标示值为3.0克/100克,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主要取决于其蛋白质实际含量是否≧2.9克/100克。
营养成分表的格式
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
营养成分表包括5个基本要素:
表头(即“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名称
含量(包括数值和表达单位)
NRV%
方框(即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
标准表1中列出了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等内容,进行营养成分表的标示时,应该符合表1的规定。
此外,为了规范食品营养标签标示,便于消费者记忆和比较,本标准附录B中推荐了6种基本格式供参考。在保证符合基本格式要求和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基础上,企业在版面设计时可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因美观要求或为便于消费观察而调整文字格式(左对齐、居中等)、背景和表格颜色或适当增加内框线等。
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
标准中规定的可选择性标示的内容共三部分:
一是除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二是营养声称,即对某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进行声称时应确保其含量标示值符合标准中附录C的相应要求;
三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即选择标准附录D中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对某营养成分进行声称,进行声称时同样应确保其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且要注意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