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案例解读
某酒楼制作凉菜的区域有大量制作凉菜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芝麻味增香剂20瓶、凉拌菜香精12瓶。2016年5月,执法人员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此两种添加剂均已超过了保质期。经立案调查,以上食品添加剂都是该酒家于2013年从正规生产企业购进的,当时由于大批量购入有折扣,所以在已过保质期后仍未使用完毕。负责人认为扔了太可惜,于是员工们只好继续使用该添加剂制作凉菜。该酒楼的这种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专家说法
作为食品经营者,每个餐饮企业都应该严格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用严格的标准去衡量自身是否做到了安全卫生。在现实生活中,食品的原材料和添加剂一旦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限,虽然可能不会影响食品外观,但消费者食用了该食品后,可能会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决不能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材料和添加剂,一经发现,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一句话点评
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