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提供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证检验的证据,包括相对独立的建制、法人的授权及有关声明、质检机构负责人的责权、独立对外行文(机构主任有独立签发机构文件的权利,收发文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独立账户或独立核算等内容;若是事业法人,提供机构设置文件和人员任命文件,编委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国家质监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若是企业法人,提供企业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问:若质检机构是明确的独立法人或组织的一部分,则质检机构需提供哪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