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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储存运输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7
核心提示:相关法规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储存运输的规定
  仓库管理原则
 
  专人管理
 
  标识清晰
 
  离地离墙
 
  通风避光
 
  防虫防鼠
 
  防雨防尘
 
  合适的温湿度
 
  先进先出
 
  车辆干净清洁
 
  化学品单独储存运输
 
  及时清理过期与不合格品
 
  食品安全法中对仓储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仓储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GB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仓储设施要求
 
  5.1.8 仓储设施
 
  5.1.8.1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 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5.1.8.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 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5.1.8.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1.8.5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GB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虫害控制要求
 
  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 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GB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储存运输要求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1 一般要求
 
  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7.2 食品原料
 
  7.2.1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7.2.2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 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7.2.3 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7.2.4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7.2.5 食品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7.2.6 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 食品添加剂
 
  7.3.1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2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 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 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 食品相关产品
 
  7.4.1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4.2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 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 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7.5 其他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 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
 
  GB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对食品的贮存和运输的要求
 
  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0.1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2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
 
  10.4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 显着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GB31647 食品添加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仓储设施
 
  4.1.6.1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4.1.6.2清洁剂、消毒剂、 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4.1.6.2 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用仓库、罐区、贮存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GB31647 食品添加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原料和相关产品
 
  6.1.3 原料和相关产品验收合格后,应分类、分区、分库贮存;经验收不合格的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6.1.4 原料和相关产品仓库应设专人管理,简历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保质期的原料和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6.1.6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卫生要求。
 
  6.1.7 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危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其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防止交叉污染或发生意外。
 
  6.1.8 润滑剂、清洗剂和消毒剂等化学物品应按用途分类、标识,安全存放,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防止污染或发生意外。
 
  GB31647 食品添加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产品
 
  10.1 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卫生需要建立仓储制度,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10.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添加剂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产品收到污染的风险。
 
  10.3 贮存和运输过程应根据产品特性,采取防尘、防潮、防晒等防护措施,防止产品收到不良影响。
 
  10.4 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其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备注:
 
  GB 31647-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将于2019年6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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