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明确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并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开展计量校准工作,应当使用与校准项目对应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参考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当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时,可以使用根据国际、区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编制的满足校准需要的校准方法作为校准依据。
对测量结果的判定结论不同
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时,检定结果要明确给出符合性判断,即“合格”或“不合格”;而校准证书给出的只是完整的校准数据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至于被校准计量器具是否能用,则需计量人员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再确认。
证书有效周期不同
计量检定应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而检定规程对相应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也会有明显的有效期标识。而校准证书中给出的则是“建议下次送校”日期,对证书的有效期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效力不同
《计量法》规定,列入国家强制计量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纳入计量标准考核范畴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必须进行计量检定,其他计量器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送检或送校。这就要求计量人员熟悉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否则应该对送检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的,拿回来的却是校准证书,这将对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有很大影响。
测量结果的给出方式不同
在检定工作中,按照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的规定,作为参考标准的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与被检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之比要小于1∶3,只要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在评定被检仪器时,可以不考虑参考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产生的影响,因而,在检定证书中出现的是测量结果直接与规定的限值比较,而未对测量结果作出不确定度评定。但是,校准证书给出的只是校准结果,并不作符合性声明,仪器是否满足计量性能要求,要由用户依据校准结果和使用目的确定,这就要求测量不确定度必须随校准结果在校准证书中一并给出。事实上,这也是CNAS 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及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中对校准结果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