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3281号建议的答复
栗翠田等6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农产品提质,禁止使用激素”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产”“管”并举,依法履职,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17年,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8%,其中,蔬菜、水果、茶叶、畜禽和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7.0%、98.0%、98.9%、99.5%和96.3%,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一、关于植物激素问题
植物体内天然存在的对植物生长发育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的一类微量化学物质,俗称植物激素,也叫植物内源激素;你们在建议中提出的蔬菜瓜果生长过程中添加的膨大剂、生长激素,是对植物的生长发育具有抑制和刺激等作用或调节植物抗逆境的一类化学物质,包括从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和仿天然人工合成的化合物,都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又称为植物外源激素。从功能上看,它们除了具有膨大、催熟功能外,还有促进生根发芽、调整花期、抑制生长、矮化植株等作用。
在管理方面,从1997年开始,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农药进行管理。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办理了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农药登记审批时,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农药安全评价标准和方法,对申请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科学试验和评审,只有当证明具有较好的功效、对人畜健康安全、环境友好时,才可批准登记。目前,我国已取得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近40种,主要在部分瓜果、蔬菜及棉花、小麦等作物上使用。国际上登记使用的有100多种,其中欧盟允许使用的有40多种(包括乙烯利、氯吡脲等)。批准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都要制定安全使用技术,包括用药时期、用药剂量、施用方法、使用范围、注意事项和安全间隔期等,并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指导农民合理使用。此外,登记的产品都要进行一系列的残留试验,并根据残留试验等数据制定残留限量标准和合理使用准则,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安全性方面,国际上至今为止从未发生因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施用过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产品对消费者来说也是非常安全的。与其他农药相比,植物生长调节剂虽然纳入农药范畴管理,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治病防虫除草的农药,其产品属于低微毒性,有些甚至因为几乎无毒而被列为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豁免物质。如膨大果实常用的氯吡脲毒性(半致死量大于4918毫克/千克)低于食盐(半致死量为3200毫克/千克)。此外,由于植物生长调节剂用量微小,过量使用易产生反作用,农民不可能大量使用,因此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残留较低。自2015年起,我部对农产品中植物生长调节剂残留进行风险评估,结果显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平均残留值仅为0.001—0.034毫克/千克,膳食暴露风险很低,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
在使用必要性方面,在农业生产中,植物内源激素不足时,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以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或延长供应期、节约劳动力的目的。如香蕉易发生机械损伤,尤其是成熟的香蕉不耐贮运,因此,一般采摘青果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如果青香蕉还没有完全成熟,可用乙烯利人工催熟,改善香蕉的风味及适口性。使用氯苯胺灵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处理马铃薯,可抑制马铃薯发芽,避免因食用发芽的马铃薯而中毒。棉花后期使用噻苯隆促进脱叶和开桃,可提高品质且利于机械采收,提高生产效率。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种重要的现代农业生产资料,但消费者对“植物激素”心有疑虑,导致消费信心受到影响。对此,我部开展了一系列科普宣传,撰写了科普宣传稿、出版科普手册《做个有知识的吃货——带你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出品科普微视频《“避孕药”黄瓜的真相》和《畸形与空心草莓的真相》等,以正面引导。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科普宣传,加大技术培训指导力度,普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知识,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意识和技术水平,引导公众放心消费。
二、关于动物激素问题
动物激素是由人或动物机体内分泌腺或内分泌细胞分泌产生,在极微量的水平对机体生理过程起重要调节作用的物质。激素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激素指机体自身分泌的内源性激素,广义的激素包括内源性激素和有激素作用的外源性激素。人工合成的激素类药物,还有环境激素都属于外源性激素。国内外在兽医临床和动物养殖过程中允许使用经过批准使用的激素类兽药,用于治疗某些动物疾病,科学合理使用激素类药物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近些年,我部一直高度重视激素类兽药的监管,对所有上市的激素类兽药均进行严格的注册审查,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并科学规定了适应症、用法用量、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内容。截至目前,经批准在畜牧及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激素类药物共有37个品种。
我部严格兽药监督管理,一是严格实施禁用药物清单管理制度。要求对存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化合物一律不得用于食品动物。先后公布公告第193号、235号、560号,明令禁止“瘦肉精”类物质、己烯雌酚等激素类药物用于食品动物。二是科学设置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除非临床治疗或机能调节的需要,激素类药物的使用都受到严格的控制。用于食品动物的激素类药物均明确规定是否需制定最大残留限量,并有相应的休药期规定。对于需要严格限制使用的药物,明确规定仅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检出。三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发布了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明确将丙酸睾丸酮等16种激素类兽药列入处方药管理。四是严格实施兽药残留监控。我国从1999年起实施国家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将激素类药物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激素类兽药的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科学规范使用技术指导,有效保证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