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在实施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二是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食品污染物,或未制定限量管理值或控制水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达到尽可能最低的水平;三是重点做好食品原料污染物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中污染物;四是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严于GB 2762的控制要求,严格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降低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推动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GB 2762规定了铅、镉、汞、砷等7种重金属,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4种有机污染物,以及亚硝酸盐、硝酸盐2种化学危害物质共13种污染物的限量规定,涉及水果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藻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等22类食品,共设定160余项限量指标。
GB 2762标准文本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是该标准适用的食品范围,该标准不适用于饲料、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食品等。人为有意加入食品中的化学物质不符合污染物定义,其残留限量不属于GB 2762管理范畴。
问:什么是食品污染物?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GB 2762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问:松茸中的污染物限量如何执行?
松茸对于污染物的富集性有别于一般食用菌,GB 2762中相关限量不适用于松茸及其制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可研究制定松茸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