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非食品生产原料生产食品或者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4、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5、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食品生产者在有关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的。
7、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8、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或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9、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0、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相关规定备案。
11、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12、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3、食品生产者聘用不得从事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14、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