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药监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沪食药监食生函〔2018〕103号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海浦力膜制剂辅料有限公司拟共线生产药用辅料及复配被膜剂的请示》(金市监注〔2018〕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共用场所及设施生产条件应同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食品与药品不能共线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的请示》(吉食药监发〔2014〕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风险,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鉴于上述原因,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药品与食品共线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食品与保健品共线生产,有个别省已经明确可以共线
生物药品品种不可以与化妆品共线生产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留言
留言标题:
药品生产车间能否用于生产化妆品
留言内容:
您好。我们公司有意将一现有生物药品种生产为化妆品销售,该药品品种成品为冻干粉+溶媒,现市面上相应有效成分化妆品形式为冻干粉+溶媒或原液,直接涂抹于面部使用。只不过化妆品的规格相较药品低。请问这种情况化妆品能否和药品共用一条生产线?谢谢。
回复内容:
生物药品品种不可随意转为化妆品生产。化妆品所使用的原料须符合国家《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等相关规定。
生物药品品种和化妆品不可随意共线生产。两类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不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化妆品,相关的生产行为须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