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定义很明确,“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那么这种成品和原料,无论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还是来源于工业的产品,只要是供人食用或饮用的,都是这个概念中的食品。
而一般的概念中,可能“食品”更强调其直接食用的特性。
例:
① 超市中一个苹果,其食用农产品的属性都能认可,并且其既可直接食用也可用作食品原料,我们说它是食品可能大家基本也接受,因为它是一般食品概念和食安法食品概念的统一。
② 供人食用的稻谷,其食用农产品的定性都可理解,说它是食品可能就不太好理解了,因为它在一般食品概念和食安法食品概念中没有统一,但它的确符合“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的定义,虽然它要经过加工成大米甚至煮熟才能食用。
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来看,例如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规定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 限量指标:稻谷、糙米、大米 限量10 μg/kg”。
这个稻谷,既是食用农产品,也是原料,也是食安法中广义概念的食品。所以,“食品”这个术语的概念源于不同的定义,就有着不同的范围,我们不可用常识中的概念、自己的概念去定义食品,并且不要自行割裂原料和食用农产品的关系。
使用食品安全法,就要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概念。食安法是出于食品安全角度考量,无论是成品还是原料,无论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还是来源于工业的产品,最终都进了我们的肚子,那么就要安全;为保证食品安全,则要遵守食安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2. 明确一下,食安法中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符合食品定义的食用农产品,供人食用。不供人食用的农产品,不属于食安法调控对象,自然也不是食品安全标准调控对象。
3、食用农产品概念再思考。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是不是这样更易于理解:食用农产品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已经具备可食用条件的产品。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在具备可食用条件前是以类似“农作物”等的形式存在,这时还未形成可食用的“产品”。
那么食用农产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就好理解了,食用农产品应符合例如GB 2761、GB 2762、GB 2763、兽药残留要求等,使用农药农业投入品应按相关规定使用并保证停药期以确保残留符合GB 2763,甚至也许会出来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农产品生产良好规范》规定一堆包括农药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的规范。
农业投入品是使用在农作物上的,而食用农产品中的农残、兽残是使用农业投入品后的残留,为广义的食品中的污染物。农业投入品对于现代农业生产非常重要,而且对于食品安全也非常重要,因此食安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中的农业投入品进行了特殊规范,如食安法49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4.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人写过一篇拙文《如何正确理解、使用食品安全标准》简单地进行了介绍。这套标准更类似于技术法规,和我国目前的标准体系有些不太一样。而且,是在总结我国食品监管惨痛历史基础以及其它国家好的做法基础上,形成的一套体系。至少在体系设计上很完整、很方便,虽然目前还没有制定齐全。
食品安全监管,只需要看这一套标准,就能覆盖包括从田间地头到生产到存储运输到餐桌的全部过程,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全部类型,包括基础标准、生产规范、产品标准,甚至还包括检测方法,全部覆盖一个不少。
这是世界独一无二的,无论是CAC、欧盟还是美国都没有做到如此一套体系全部覆盖,例如美国,各个部门也玩自己的,技术法规分布在CFR第7、9、21、27、40篇、各州还有自己的技术法规、检测方法更是什么地方都有。改变了以前食品强制标准政出多门、各扫门前雪的混乱现象;也不要用以前的思维模式来理解它,并不是一定要有某个明确的产品标准才能适用它,例如不是需要 一定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南瓜》这样的一个标准指明了南瓜农药残留要符合GB 2763,才对南瓜的农药残留有限量;而是在基础标准中,例如GB 2761、GB 2762、GB 2763、兽药残留要求等,只要标准的分类中包括这种对象,就适用,不管是食用农产品还是工业产品。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食用农产品,对生产者公平么?依法而生,依法而行。法律应当是惩罚违规者,保护合规,惩恶扬善。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用于经营、卖给别人吃,当然要合法。按规定、正确使用农业投入品,正确地停药期,产品一般而言必然就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设立的农技站等,不就是指导农业生产么?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常报道,使用禁用农兽药、不遵守停药规定、在污染地点种菜、食用农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各种添加剂等现象屡禁不止,关键是生产者自己知道不能吃,自己只吃什么都不使用的“自留地”产品,这对花钱买来、在现代分工社会只能去买的食用者真的公平么?对严格按规定去做造成成本更高的生产者真的公平么?良心不会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