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销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该办法针对食品销售的不同项目进行分类,附则中对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进行了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从以上的定义可见,预包装食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先定量包装,一种是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散装食品需要称重销售,即不预先确定重量,按照基本计量单位进行定价。预包装食品的两种形式都要求预先定量,预先定量是预包装食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区别于散装食品最鲜明的标志。可见,判断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关键看“预先定量”,是否“定量”很重要。
如何判断是否“定量”?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指出,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可见,预先定量指的是在包装完成后即具有确定的量值,即量值是一定的。如果产品经过包装后,量值不一定,不能称得上预先定量。比如,超市里把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后,经过称重,在包装上标明净含量,但是同一种产品每包次的净含量却又不统一,就不能称得上“预先定量”,还是散装食品。有的食品在生产企业出厂时是预包装食品,但是在食品流通中二次分开销售,包括独立包装(如豆制品、果冻、糕点类产品等)和无包装的(大米、瓜子、干货等),前者属于带非定量包装食品,后者属于无包装食品,这时因为需要在电子秤称重计量打上价签,则属于散装食品。另外,简易包装(花生米,豆类、白砂糖等)、现场制售的熟食类食品(面点、油炸食品,卤制品、泡菜等)、拆零售卖食品(粽子、冻面)、食用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需要称重计量的,一般也都按照散装食品定性。
厘清“包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裸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相对于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是一对对应的概念,包装食品和裸装食品是另一对对应的概念。包装食品是包装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的食品。与之对应,不具有包装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的食品为裸装食品,它包括无任何包装的食品。那么,包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有何关系?预包装食品是包装食品,包装食品未必是预包装食品。主要在于其是否预先定量,非定量包装的就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可以是包装食品,也可以是裸装食品。裸装食品是散装食品,但是不可能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各自的“身份简介”
对食品生产企业而言,所有出厂销售食品都是有包装的,包括预包装食品的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的储运包装。不同于现制现售食品,在食品运输、储存、销售环节中,为免受外界污染,必须提供保护性食品储运包装。
一般预包装食品在出厂时都有完整的标签信息,在此主要谈谈散装食品及预包装食品经过二次分装后按散装食品销售的标签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无包装的散装食品、现场制售的熟食类食品、拆零售卖的食品,应当在该类食品盛放容器上,加贴“散装食品标识牌”,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标信息须与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或产品大包装上载明的信息一致。称重价签上,需要标明“包装日期”。
对简易包装的散装食品,应当在称重价签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食用农场品,必须包装后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以上简要介绍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别、各自标签要求。当前,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常模糊大众的视野,让消费者“一头雾水”,也让食品监管者“顾此失彼”,更让职业投诉人“有机可乘”。希望此文简要介绍能揭开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面纱”,让读者有所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