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2018 5.1.7、5.4:对于已获认可证书有效期为6年的实验室(即2016年3月1日后颁发的认可证书),CNAS每2年对已获认可的实验室安排一次复评审,复评审均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审范围涉及认可准则的全部要素和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认可证书到期后,已获认可实验室不必再填写和提交认可申请书,只需表达维持认可的意愿后(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CNAS秘书处表达保持认可资格的意向),CNAS根据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的表现,直接换发认可证书。
实施安排认可委(秘)[2018]34号:对于已获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的实验室(即证书有效期到2019年3月1日前),境内实验室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境外机构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均需在“实验室/检验机构业务系统”中填写认可申请),交纳申请费。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申请组织复评审。复评审通过后,换发有效期为6年的认可证书。
那么监督评审又是怎么回事?
监督评审是CNAS 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所有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
定期监督评审: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进行。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评审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
不定期监督评审: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 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 CNAS 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b)CNAS 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c)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 9.1.1 条所述变化(重要变更);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e) 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f)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g)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h) 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i)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